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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探讨论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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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许多实际案例中往往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查处,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本应将其移交至公安部门或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却未能或无法移交,使得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对宽容的处理,行政与司法的无形冲突因此产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部门,为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近些年来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探讨论文 篇3

  内容提要:现阶段,保险公司为争取产品竞争的优势地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断研制、开发出新型的保险服务产品。因而,新设计的保险险种的条款和相关费率规章是属于开发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凝聚了保险公司的物质投入和保险公司开发研究人员的智力投入,理应从市场的独占中得到回报。但是在现实中,新险种一旦面世,投入市场,不可避免面临了被仿制的风险。一家公司的保险新产品很容易被他家公司所“盗用”,他家公司大量销售相似保险条款的“新险种”,给开发该产品的保险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为研制新险种所投入的成本难以通过产品的独家销售得到弥补。如此现象损害了保险公司研制新险种的积极性,因此新险种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本文也想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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