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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侵权追究不足

  近几年来,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渔业养殖、农田种植造成损害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多部法律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已有规定,比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对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农民在追究人身健康、财产损失的同时想进一步追究精神损失、自然生态破坏损失时,却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正因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的不明确,造成近年来虽畜禽养殖污染纠纷频发,却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放任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4 法制化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对策与建议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步。目前,国家环保部也正在全国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的专项整治工作,投入大量资金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除此之外,该研究者认为可能还需要在法制层面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该条款规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从事畜禽养殖就应当承担对畜禽粪便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责任。目前,我国已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有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达不到规模养殖标准,但已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养殖户也列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使得农村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另外,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很多省份至今还未明确具体规模标准,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就规模划定标准意见还没能达成一致,政府应做好协调牵头工作,在结合本地养殖规模与污染状况的基础上明确规模标准并颁布实施。

  4.2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执法与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究其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量,可在乡镇一级设置由环保部门直接领导的环保执法机构,配备环境监管设备和专门执法人员,在村一级设置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监察员,并保障他们执法经费,安排他们定期对镇村的各类农业污染源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另外,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由农委牵头环保、国土、畜牧兽医站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监督机制,除加大对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考核力度外,还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达到监督农村环境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的目的。

  4.3 完善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当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潜在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精神损失等却赔偿很少或不予赔偿。显然,这一局面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为了使环境污染受害者或民间组织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个人环境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促使环境污染者在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同时能够积极主动地防止环境污染,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等,这不仅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还会促使养殖者在巨大的赔偿数额震慑下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发生畜禽养殖污染损害,在未查明责任之前,可以先由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4.4 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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