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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或称初级律师,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案件起诉辩护(只限初级法院)等事务性工作。barrister:出庭律师、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中文里被称作律师的,在国外却有着不同的称呼、不同的级别,职责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国的当事人如果在聘请国外律师时应该考虑到这点,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法律文书、合同、法条、判决等书面文字,作为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的文字依据,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语意确切、论证周详,严格遵循准确原则。

  2.精炼性原则

  翻译法律文件还应遵循精练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Giing a lot of information in few words)。简单、扼要的语言是立法最好的语言(The simplest, most concise language is the best for legislation),这是立法者应遵循的一条原则。如这些规律都是通过分析法律译文之中的典型错误,结合国内外翻译理论进行总结归纳才提出的,对经济法规的翻译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These principles are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ypical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y are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nslation theories. So they are some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上述翻译从语法语义上都很正确。但不符合科技英语表达精炼简洁之要求。宜将前面两个句子译成过去分词短语形式,突出第三句重点。为了行文简洁流畅,改译为:These principles,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heories, are some 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

  3.语言规范性原则

  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语言,是其所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中通用的语言。在法律翻译中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或书面语,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语。虽然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翻译中有许许多多的清规戒律(如慎用被动语态、外来词、缩略词等等),但有一点必须强调,那就是必须采用官方用语(词),尤其是现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词语。

  此外,还应遵顺同一律原则、词语庄严性原则等。法律文字之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避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后就必须前后统一,坚持同一律原则,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千万别怕反复使用这一词语。同时,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体现,它有鲜明的政策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词语应严肃庄严。

  参考文献

  [1]曹叠云.立法技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75.

  [2]谢燕鸿.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J].双语学习,2007,09.

  [3]刘宏文.谈汉译英译文的精炼性[J].鄂州大学学报,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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