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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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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④还有学者也认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⑤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然而,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域名显然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无形性。⑥我们认为域名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权利,以保护其自身的域名利益。首先,域名具有无性性,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其次,域名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以及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即使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同样具有特别含义。再次,域名同样具有可识别性。是网络空间行为的标识,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专有性,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网络上即具有绝对唯一的所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复制性,别人可以把网上域名用作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以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有显著性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一定限制的独占权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权。
  现在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另一个问题是,域名应归人知识产权客体的哪一类呢?是归入商标权客体,著作权客体,还是商誉权客体?抑或是使域名成为与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并行的权利的客体?正如上文已经分析过,域名虽然相似于商标,但并非完全与商标相同,相反还存在很多的冲突。因此基于域名的地址性、识别性功能以及经营标记性的特点,应当将域名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这也是符合国际社会的主张的,前文分析的ICANN(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以及美国都持这一观点。这样也就赋予了域名所有人域名专有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因特网上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排除他人的干涉。在域名专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且可以作为在先权利,抵抗商标权人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虽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并未得到认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还存在冲突。但是,随着网路的普及,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发展,以及近几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不断缩小,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并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的制度设计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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