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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
  计算思路分为五步骤:
  ①剔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抵税。当期应纳税额(A)=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A>0,纳税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计算终止
  A<0,纳税人有资格申请退税,需进一步计算退税额;
  ③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④确定应退税额:A、B比较,从少退;
  ⑤确定免抵税额与留抵税额
  若A>B,应退税额为B,其差额为留抵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若A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7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00元,全部从国内采购,该专用发票本月已认证通过。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0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200000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月初借方余额30000元,为留抵税额。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2000000×(17%-13%)=80000(元)
  (2)出口企业有免税进口料件加工业务
  因为免税进口料件没交过增值税,所以这部分不退税。上述五步骤计算应退税额时,因第一步和第三步用离岸价格去计算,离岸价格包含了进口料件的价格,所以应减去进口料件的成本,即进行剔税和尺度的调整。
  ①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算尺度。免抵退税额(B)=(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免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余三步骤和前面一样,故不再赘述。
  2.“先征后退”办法
  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外贸企业,所谓“先征”,是指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而并不是外贸企业需要在向税务机关缴纳一笔增值税;“后退”,是指货物出口后按外贸企业的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后退还给外贸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3月出口服装一批,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100000元,出口离岸价120000元,退税率11%。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参考文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毛晓军: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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