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法学
5 页 客服微信号: bylw8com 客服QQ:3346581880

  即使在现在也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在绝大多数婚姻中,女性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没有给予女性应有的尊严却要女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本身就很不公平。在婚姻法中对于男女双方的保护要更偏向于有财产的一方,而作为家中赚钱的主力,男子在这方面明显比女性占优,在农村等偏远地区更是如此。新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双方的财政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在非财务方面也没有照顾到,如洗衣做饭带孩子等。对于这种精神上的财产法律没有规定,在缺少人情味的同时也拉大了男女性之间的差别。

  三、总结

  在这个什么都会变的时代,婚姻法明显要不断地修改来适应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情况。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保护是婚姻法应该做的,但是要在女性默默付出的基础上进行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的结合之后再划分。虽然新的婚姻法对目前的婚姻状况有着较强的针对性,但是距解决所有类型的婚姻问题还有一段距离。我们应加强对于婚姻法问题的探究,将之转为新的婚姻法的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夏嘉翊.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128+127.

  扩展阅读——新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24 毕业论文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4005682号

联系邮箱:Lw54@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