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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普遍存在。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契约行为说与单独行为说,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影响着其法律效果,对悬赏广告性质的法定化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主张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并且论述了采用单独行为说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契约行为说;单独行为说

  一、悬赏广告一般原理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学术界存在几种说法。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王家福先生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为:“悬赏广告(德Auslobung),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之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之完成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而言。”

  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学术界通说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及其类型.悬赏广告的成立应具有以下要件主体为广告人。广告人应该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他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客观方面,悬赏广告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广告人常通过张贴海报的方式向公众作出,因此不特定的多数人都有知晓和完成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内容方面,悬赏广告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并表示对完成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作出悬赏广告的人有义务支付广告中规定的报酬。

  悬赏广告分为一般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一般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优等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行为,并被评定为优等之人给予报酬。一般认为,优等悬赏广告与一般悬赏广告的区别在于:

  广告中声明完成一定行为者,须经过一定的评定。“优等人由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人评定。悬赏广告中未指定评定人的,由广告人评定。”

  优等悬赏广告设定了一定期间。(3)优等悬赏广告须有应征的通知。

  二、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探讨

  契约行为说.悬赏广告的成立要约。“悬赏广告的要约,指以广告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⑤据此,悬赏广告为不要式契约、诺成性契约、有偿契约及双物契约。

  承诺。本文认为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为承诺。在此种情形下,对行为的完成能较好地判定,也容易界定承诺的发生和完成时间,在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报酬请求权。依悬赏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给付的报酬应以悬赏广告中规定的数额和方式为标准,若不明确,则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的习惯给付报酬,如果存在争议,则以给付的报酬不低于拾得遗失物的价值为限。

  对于数人完成一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有两种情形:A.数人独自完成一定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若是数人同时完成的,则由同时完成的数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B.数人共同完成一定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的数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若是数个共同完成者同时完成的,则由数个共同完成之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因给付报酬产生异议或纠纷时的处理。广告人给付报酬后,对于再请求报酬的另外之人不再负有给付的义务。若产生纠纷,具有报酬请求权之人应自行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请求。

  完成广告行为所获成果的归属。在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融入了个人心血及劳力结晶的成果,这种权利仍属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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