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严格意义上没有与英美法系“Lawyer”相对应的概念,与其相近的词语是“Jurist”和“Magistra”,前者是指法律家,包括获得大学法律专业学位、具有特定荣誉称号的人,比英语“Lawyer”的范围要广;而后者是指司法官,包括法官、检察官,不包括律师,比英语“Lawyer”的范围要窄。
第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最早是由霍宪丹、刘亚提出的,但二人并没有对此进行具体地阐释和界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界定问题,国内学术界也存在着众多分歧,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和广义说。大多数学者持狭义说,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组成。尽管他们可能会因具体职业内容不同而在价值取向、职业理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进入不同职业角色之前曾接受过相同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和法学专业思维训练,他们彼此之间并不会有太多隔阂。在接触法律实务后,成员间因有共同的法律话题,又都熟知相关法律规范,也就进一步促进了沟通,有助于达成共识。持广义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从事与法律或是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此广义情况之下,注册会计师、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也被涵盖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之内。这一广义概念无限制地将法律职业共同体泛化至一切与法律职业相关连的职业群体。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际情况,一方面,如果将法律职业共同体限定为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等相关联群体,难免有失之过宽之嫌;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初期,如果将其任意地扩大或泛化,可能使构建工程规模较大,难度系数随之增加,容易使其“胎死腹中”。因此,在我现阶段,不宜将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过分扩大。在此意义上,本文赞同大多数学者的狭义说。然而,本文认为比较妥当和相对容易的是,可以在狭义说基础上更进一步将法律职业共同体限缩至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职业共同体类型。待时机成熟,可以逐步扩展至法学学者、司法行政人员等职业。
2.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社会法治化高度发展的一种结果,与其他社会共同体相比较之下,其本身具有很多特征。本文从其知识构成(智识性)、职业属性(专职性)、组织结构(自治性)、价值理念(认同性)以及职业伦理(公共性)五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2.2.1智识性
每一个不同性质的职业,都是以本职业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自然也概莫能外。接受同样的专业知识教育、专业思维的培训,这是共同体成员实现同质性的首要性条件。法学专业知识、专业思维同时也为共同体成员之间消除误解,加强沟通奠定了前提,至少在思想、理论上提供了可能性,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大目标实现夯实了基础。在此意义上,托克维尔在评价美国法律职业时指出,“对法律的学习和由此获得的专门知识使得一个人具有不同于社会中其他人的地位,并使得法律家成为一个某种特权化的知识阶层……它们还自然地构成一个团体,这并不是由于它们相互熟知和决定集中心力达到一个目标,而是由于相同的学习、相同的方法将他们的智识联系在一起。”
高度专职化的法律职业,要求每一个法律人都是一个法律专家,至少在某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领域。而惟有经过长期的、专门的法律教育或培训,才有资格迈进庄严、神圣的法律殿堂。当然,作为现代法学教育通式的经院教学模式,其历史其实并不久远。这一点日本学者大木雅夫认为:“英国对法律职业者的正规法律教育直到19世纪中期仍然没有出现。”
从法律职业发展史来看,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接受一定期限和程度的学院教育。如“英国在法律实践性教育开始之前必须先在大学接受法学教育终于成为通例,以及美国必须取得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的人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的规定。”
对职业共同体而言,专业法学知识塑造了其有别于其他职业的智识性特征。共同体成员须掌握的专业法学知识主要为两方面内容:一是熟知各部门法法条内容。对法条内容的精准性的识记只是其一,最主要的是从每部法的本质要求去理解内在含义,把握每部法出台的意义。如民法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诚信”、刑法的“罪刑法定”、行政法的“限制公权力”等。二是注重法学理论学习。法律本身具有时代局限性,不可能涵盖生活中所有纷争。再渊博的法学者也无法遇见未来社会的利益纠纷。面对当下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形形色色法律案件,如是再睿智的法官也不能仅凭早已写在纸上的法条就轻松判案,这样机械式的套用,是违背法治精神,最终也是不合理的。这就要求共同体成员在实践中应注重法学理论的学习,用理论来提升自身法学素养,以更好的理解法学这一学科的内在含义,坚守法治精神,在面对复杂案件或新生问题时才能合理合法地进行解决。此外,除了专业的法学知识和理论知识,共同体成员还需要对具体案件中涉及到的基本社会常识要有深刻的感悟,有自己的理解,共同体成员也是社会中一员,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背后都有其原因,要能对生活,对人性,对利益纷争有自己的思考。法律并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设,法律是以追求自由公正为目标,同时也正是因为对人性、利益、纠纷、矛盾有着比其他学科更为清醒的认识,才得以出现种种规范,寄希望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遵守规则,以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限度的自由。这就要求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对人性、对利益、对人生百态有深刻理解和把握。当然,实际上这些抽象的法学理论思想与具体的部门法法条两者之间并非截然分离,而是有机地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完整的`知识储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