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职业需求,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也需要基本的法律职业认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代理或辩护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法庭审理秩序、尊重法官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作为检察官,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在执行阶段均应合理地听取辩护律师或代理人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复制权等权利;作为法官除了依法、公正、独立审判案件之外,同样需要处理好其与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在形式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或建议,而且对于意见或建议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最终体现在相关裁判文书中。这种认同性,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又包括初级认同和高级认同两种表现形式。前者体现在形式上为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也是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后者对应的是对更高层次(实质意义上)公平、正义和法治价值的追求。也可以说,这种认同性,在某程度上打破了法律职业的专职性,实现了共同体的同质性目标。只不过前者相对于后者而言,囿于历史或现状的桎梏,认同性或同质性不够充分和彻底。
2.2.5公共性
法律职业者的行为,不仅仅关系到他们自身的利益,还关系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社会的方方面面,乃至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职业工作也从未像今天这样直接、广泛地介入到全社会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家庭的生活,并且这一点将在未来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每个人都不可能生活在法律之外,而不受法律规范地约束和调整。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职业是一项公益事业。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不仅具有追逐私利的利己性,也具有利他性。
法律职业者在谋生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个案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他不仅仅是在盲目地从事一种服务性的交易,更是在履行自身应尽的社会义务。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上体现地更为明显。此时,法律职业的公共性或公益性超越了它对委托人所承担的个人业务责任。同时,法官的裁判工作、执行工作,检察官侦查工作、起诉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也并非只是为了自身基本生存,追求个人一己之私的物质享受;他们必须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身职责、客观、公正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无公共性和公共性发育、发展程度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是判断一个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与否和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职业共同体承载着众多公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愿望,也同样承载着国家公权力通过法律手段治理社会的目的。前者体现其社会属性,后者体现其国家属性。前者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治,通过行业内部自发地管理和控制,实现其服务公众的公共性要求,避免其一味地追逐私利、走向泛物质化;而后者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恪守职业伦理道德,也是从底线上对其公共性作出的规定。
3、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现状及问题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进步,而在法治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时才逐步形成的。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与我国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开放社会、现代历史以及多元文化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开放社会、现代历史以及多元文化等决定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
3.1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现状
在我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个时代和历史的主题背景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包括我国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和理想目标。与此同时,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走向强烈地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和完善,以回应法治社会的内在需求。尽管在某种意义上,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意识观念、历史传统、经济基础以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3.1.1职业共同体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