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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凸显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法律职业群体专业性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正在进行之中。在此建构过程中,我国法律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亟需突破的瓶颈和问题。这些瓶颈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具体方面:

  3.2.1法律职业人员知识储备不够

  高度专业化的法学理论知识储备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备“软件”。共同的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互相沟通的桥梁或工具,使他们形成了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判断标准、共同的价值追求以及内在的凝聚力。没有法学专才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更不会有法律职业共同体。

  就目前现实来看,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普通法学教育为核心和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知识教育体系,加强对准法律职业者或法律职业者进行的培训教育。然而,法律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的缺位以及对终身法学教育的忽视,导致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知识储备不足,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智识性特征。

  首先,法律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与国外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相似,我国法学教育同样设有法律实践这一环节,由各个法学院校来组织安排。法律实践课程设计的理念意义在于:一是将课堂所学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二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缩短或避免初入职时的职业生疏、职业摩擦。然而从法学教育现状来看,对于接收方而言,从短期来看该课程设置忽视了社会功效性,考虑接受单位利益较少,更偏重于对学院、学生经费问题的顾虑,致使接收单位对此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得学生的实践活动空间越来越窄,多数或是案件量少,纠纷相对简单的单位,或是虽不一样单位但实践内容并无多少不同,导致学生的参与性也越来越低,有些地方的该项实践课程甚至已经是流于形式。法学理论知识未能很好的与实践相结合,也更谈不上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完善,实践课程的设置也就难以发挥其对职业人员的知识积累的预设效果。

  其次,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①的缺位。“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主要是对已通过司法考试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准法律人’设置的岗前培训。”②这种一体化培训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联系、遵循相同的价值信仰和伦理道德规范、形成相同的职业思维方式,从而比较有利于实现各类型法律职业之间的工作转换。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我国现在法律职业培训,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是在各自职业系统内部封闭式的展开的,而非对这三者进行统一化的入职前管理和培训,其直接阻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入职前的沟通、交流和认同。由于缺乏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我国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信任度不高,职业共同化意识淡薄,有碍于一个相对中立的、高素质水平的、对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正能量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最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着重视岗前职业法学教育,忽视终身法律教育的倾向。终身教育制度的核心在于入职后的继续教育,主要是对已经入职多年的法律人员进行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培养。无论是具体案件中复杂多变的纠纷带来的外在压力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智识性特征的内在要求,都要求法律职业成员只有通过不间断地学习,才能做到满足随社会进步时刻都在变化的职业要求,才能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属性,才能回应社会对现代法治秩序与公平正义的热切期望。但目前我国的终身化法律继续教育并未实现,存在着将学历教育看成是职业继续教育的倾向,多数为时间短、培训内容陈旧、考核标准不严格,用“证书”的获得敷衍了事,致使法学终身教育无法顺利进行。

  3.2.2法律职业门槛设计不合理

  宏观上,一国法治发展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该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质量。微观上,一国法律职业门槛的高低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该国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准入门槛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二是司法机关招录考试制度。此模式决定了我国法律职业准入门槛设计不合理,主要存在着如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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