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专职性
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带来很多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分工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的转变。法律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如此。法律的高度专业化促生了法律职业,反过来法律职业使得法律更进一步地专业化。它需要专门的人员、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习惯、专门的服饰和组织机构等一系列专属之物。可以说,法律从诞生那一刻起,就并非平民之业;法学从诞生那一刻起,也并非大众之学。对于这种专职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体现在法律职业本身的专职性;二是体现在法律职业内部的专职性。就前者而言,我国清末学者沈家本曾对此作过专门论述:“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又安有不善者”。
在沈先生法的理想国中,通晓法律乃至析理也精而密的专门之人,以至精至密之心思运用及施行创制也公而允之法律,则法和论决都会有好的结果。法律,乃专业之学,应由专业之士进行实施。只有这些通晓法律的专业之士,才能保证个案的诉讼按照既定的程序轨道顺利地发展和运行。就后者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也有不同的角色分配和职能定位,法官要保持中立立场,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有专门负责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经济诉讼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要忠诚于国家和宪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负责侦查阶段的检察官(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负责公诉阶段的检察官和负责执行阶段的检察官(监狱管理和死刑执行);律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专业的民事诉讼(如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等方面)律师和专门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和涉外纠纷的律师等,并且进一步呈现出向更专业的代理服务产业方向发展的趋势。由于各自角色定位和价值取向的不同,这三个职业角色各自发挥着不可彼此替代和更换的功能,共同维护着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如若缺乏一种能够顺畅进行角色分工、制定约束成员行动的规章或制度的自治组织机构,则将难以实现角色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职性也就无从谈起。
2.2.3自治性
从外表形态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相对中立的社会存在,它介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国家公权力之间以及公民私权利的夹缝之间。具体表现在,尽管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国家公权力、公民私权利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它既不过度依附于国家强大公权力的威慑,也不完全听命于公民私权利的诉求,而是与二者之间保持着适当的、中立的距离,尤其是在二者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在国家公权力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时,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司法权所具有的超然地位,使它能够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居中裁判,而并不倾向于任何一方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可否认,这种司法审查权的适用是有很多限制和约束的,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总体上,这种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置对调整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公民私权利之间发生冲突和纠纷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治性特征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制下法官,并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此外,从整体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拥有独特的行业术语、准入门槛、职业伦理操守和职业利益,也使得其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行业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这种适当的距离、合理的封闭和职业属性都影响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外在的自治性特征的最终形成,也是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预期的价值和目的的。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自治性不仅仅影响到具体个案的诉讼质量和公平正义所能达到的高度,也影响着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形成和发展,甚至影响到宏观意义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在此情况下,也可以说,自治性是衡量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已经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
2.2.4认同性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性,一方面得益于其本身的智识性,如果说长期的法学理论学习,为其具有智识性特征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的话;那么其智识性特征又为其认同性特征提供了良好的前提;相同的法学教育经历,相同的法学思想、理论、知识背景,相同的法律职业门槛资格以及相同的法律职业训练,均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彼此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和认同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共同体成员之间拥有了可以进行无障碍对话和交流共同的术语和话题,尽管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一致的观点和结论,但这并不代表这种认同性所发挥的粘合作用可有可无。另一方面这种认同性不仅仅来自于对法学知识和法律职业的内心爱好、追求和信仰,也来自于入职后的日常工作交流和实践经验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