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观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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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公平观作为人类社会公平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的飞跃,不仅仅体现在提出了消灭阶级的“大公平观”,由此而实现了对人类社会旧有的社会公平观念的革命性变革,而且也体现在提出了认识社会公平观问题上的科学方法论,从而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公平问题确立了基本的指导原则。
(一)公平观问题上的方法论原则之一
马克思认为,公平分配的权利仅指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对生产成果进行分配时能够找到同一衡量尺度时的平等权利。因此,一定历史时期的公平的判别标准在于能否找到同一的尺度进行衡量。
在马克思看来,尽管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集团那里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但无论哪种公平都是以某种尺度为依据的。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作为商品占有者关系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关系,能不能按照商品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是资产阶级公平观的衡量尺度。而且,等价交换对出卖劳动力的工人来说也绝不是不公平的,因为资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亦即,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尺度是等价交换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在谈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时,马克思说:
“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一一来计量”。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中的公平也是以某一尺度即以“劳动”为依据的,符合“按劳”这一尺度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总之,由于“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对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需分配是公平的;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劳分配是公平的;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唯一公平的。
(二)公平观问题上的方法论原则之二
马克思反对抽象的“公平分配”原则,认为公平的尺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经济关系中是不一样的,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社会的统一的公平尺度。要想进一步认识不同公平尺度背后的实质,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考察公平问题,确立公平尺度的正当性。
首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指导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根本的方法论原则,即不能从抽象的公平、平等出发,而要从生产方式、首先从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归谁所有,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因此,生产方式的产生决定了分配方式的产生,“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和方法”。而且,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了分配方式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所以,与生产方式相比,作为社会公平指示器的分配方式,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因此,是生产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决定了公平的性质,公平由生产方式而不是由分配方式决定。
其次,既然公平是由生产方式来决定的,因此,判断公平尺度正当性的标准就是其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是否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由于“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因此,马克思才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马克思把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视为社会公平并非因为其是资本家的断言,而是因为资本家断言的分配公平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因为资本家断言的分配公平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还能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作用,因而尽管它实际上是偏在资本家一边,但它的存在却具有历史的正当性,因而也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