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正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对美德的追求,要求个人对善恶和是否呵护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有所辨认,明辨是非曲直,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性也就在于此,要过上一种有德性的生活。
对个人正义的追求,更多的是建立在道德品质的基础上,要求人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是比守法更高一级的要求,如果人人都能实现个人正义,那么整个城邦就可以在善的牵引下更加美好。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两者的的正义观是不同的,后两者更强调理性。苏格拉底所讲“美德即知识,守法即正义”,他所说的美德包含着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区分,自然法即神法优于人定法,神的本性是理性是完全的善,那么敬神也就意味着对理性的尊崇。而柏拉图的个人正义更明显,他认为人的灵魂分为三部分:理性、激情和欲望,三者要达到以理智统领激情和欲望的内在协调,他认为法本身存在劣根性,只有在他设计的理想城邦中遵守法律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在我看来绝对理性的人是可怕的,人的激情人的欲望是很自然的生理反应,不应该时刻拘泥于条条框框之中,更不应完全被理性所束缚,更有甚者宋代朱熹所讲存天理灭人欲,本身就是不人道的,我们应当顺其自然,增强品性(德性)的修养,用良好的道德品质实现个人正义。
二、社会特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等同于守法。社会特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一)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配公共资源。有两种分配原则,根据数量相等原则,一个人所得的某种事物在数目上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到的相等。根据比值相等原则,依据个人功绩的不同、美德的不同或者才能的不同,按比例分配给各个与他的功绩、美德或者才能相称的事物。正当的分配要求这两种原则相结合。
分配正义中闪烁着公平的光芒,这不同于斯多葛学派的“人人平等”,虽然在古希腊这个年代,平等的思想弥足珍贵,但是他们忽略了个体的差异,忽视差异而一味地追求平等是另一种不公平。而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将普遍性与特殊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多方面地考虑到了现实中的统一和差别,完美地阐述了正义的一种实现方式。
真理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跨越了多个世纪,跨越了时代的局限,如今依然很实用。比之其他古希腊先哲的正义观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体地指导着现今社会的前行。正当的分配在某些方面上应该数量相等,比如人权,天赋人权,每一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另一方面比值相等才应该是真正的正义,对于才干、品德等方面存有差异者应该给予不同的报酬,这是最基本的公平。比如出身不同的人,努力程度不同的人,他们的报酬更是一种自我的选择,实现了付出与收获的对等。当然后天的差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柏拉图的城邦正义中,社会分工的三个阶级具有流动性一样,人们是可以凭借后天的努力缩小与优越者的差距,从而提升自己的质量。这让我想到了我国的分配制度的主体按劳分配,都体现了公平正义,立法工作中应应用此原理以保证法本身的正义性。
(二)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指对人们交往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分为两种类型交往中的正义:自愿交往中的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签订契约、进行平等交换的情况下,对违约所带来的不公正进行矫正;非自愿交往中的矫正正义是指对违法、犯罪所造成的不公平进行矫正。
这与伊壁鸠鲁学派的正义观是不同的,他们认为正义是社会协定的产物,只有在相互协商的生物之间在实际交往的具体环境中才能产生。这种观点未免太自由化,对于一些犯罪而言持有放纵的态度,不利于社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