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措施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内容
我国“营改增”政策于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在上海进行试点,试点范围只涉及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2016年5月前“营改增”政策已在全国范围大部分行业执行。目前,我国已将所有行业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范围。“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内容为将以往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不动产转让、提供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并允许企业将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服务等与提供劳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弥补增值税率提高给企业带来的纳税压力。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承担的税务风险
(一)新老税制衔接过程中产生的税务风险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以往营业税纳税企业对于取得的固定资产购置、办公用品领用及召开会议等发票无法享受抵扣优惠,在新税制执行初期,由于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及领导缺少重视,未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详细登记、保管,导致企业在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过程中存在超出发票抵扣期限或发票遗失等问题,使企业无法真正享受新税制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更有甚者由于抵扣发票不符合规定,从而面临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二是新老税制冲突风险。部分企业在执行新税制过程中,由于对新税制理解差错,未将应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项目进行申报,最终导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行为存在遗漏,从而面临偷税、漏税等税务风险。
(二)进项税抵扣中产生的税务风险
在新老税制衔接期,个别企业为了增加纳税期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选择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买无实质经济业务的增值税发票、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例如餐饮发票)、改变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商品属性等方式进行抵扣,这些行为不但会给企业带来补缴税款、罚款及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而且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及信息记录,为企业日后生产经营发展造成阻碍。同时,个别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目的,未将以福利、投资或赠与形式发放、领用本单位商品进行纳税申报,一旦被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财务人员对新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税务风险
一是目前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处于改革、过渡时期,虽然我国各地地方税务部门采取广泛宣传、政策解答、培训财务人员等措施帮助涉税企业充分掌握新税制改革政策,而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学历、专业技能等因素,加之个别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具有一定弹性,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个人主观判断错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及未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二是个别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营改增”政策掌握不足,常常将企业领用本单位商品、无偿赠与或对外投资商品视为非销售行为,未予申报增值税,少缴纳视同销售商品增值税,从而受到地方税务机关处罚。
(四)选择税收申报时间产生税务风险
1、纳税时间提前所产生的税务风险。“营改增”税制改革使部分服务业税率提高,例如,原营业税制下交通运输业及部分服务业的税率分别为3%.5%,而“营改增”税制下,税率分别提高至11%及6%,因此,个别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选择在新旧税制交界前提前确认收入从而适用老税率的办法。一是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情况。企业提前确认的收入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时间,税务机关则允许企业在新旧税制度交界前按照老税率进行申报,但提前缴纳税款会增加企业当期资金压力。二是不符合税收法律的情况。如果企业提前确认收入违反税法规定,则企业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缴税款、罚金等风险。
2、纳税时间滞后所产生的税务风险。随着“营改增”政策在企业间的广泛运用及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扩大,多数企业采取延迟申报纳税、购买进项税发票的税收筹划方法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企业购买无实际经济内容的增值税发票将使企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新税制下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措施
(一)强化新旧税制衔接,降低企业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