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认可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这使得经费自主也是办园自主权的集中体现。《教育法》第28条规定民办幼儿园可以自定教职工的待遇及奖金;自定收费标准;经费独立核算并自收自支。这样的政策法规使得民办幼儿园成为了独立经营体,虽然由地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但是在幼儿园实际日常管理中监管力度和范围相对薄弱。幼儿园承办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得压榨幼儿教师劳动,降低幼儿教师收入就自然成为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在这中情况下,幼儿教师的合理收入权益就难以保证。
另外民办幼儿园在福利制度上存在园内制定,对于幼儿教师的休假、婚假、产假都不依照法律条例执行的现象。在某民办幼儿园制度上规定“产假为2个月,临产前半个月停止工作,扣除一切奖金,只能享有平日工资的40%。”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在某幼儿园的福利制度上规定“我园幼儿教师只享有寒假,暑假正常工作。”但是在教师法规定“教师除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法定规定休假以外,另享受寒暑假带薪休假。”我国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在调查的众多民办幼儿园中都没有将幼儿教师的加班工资标准明文规定出来,完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施行。这些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各项施行方式,使得民办幼儿园教师福利制度的合法性完全丧失,极大的损害了幼儿教师的权利。民办幼儿教师对于幼儿园福利制度的不合理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也成为了幼儿教师流失的又一导火索。
三、幼儿园激励制度
激励就是针对人的生理与心理的需要,有计划地通过某些刺激,以引起内部心理变化,使其行为反应有助于目标的达成。幼儿园中的激励,是指幼儿园管理者在幼儿园管理过程中,运用激励理论,有计划地对幼儿园教师予以有效的刺激、引导与鼓励,以促进其发生内在心理变化,提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整体水平。
(一)幼儿园教师激励缺乏年龄特征
(二)激励制度存在很强的级别差异
四、稳定和引导幼儿教师流动的对策
(一)提高幼儿教师特别是聘用制幼儿教师待遇和地位
1.社会兴办,建立幼儿教师基金会
①为聘用制幼儿教师提供社会津贴
②为聘用幼儿教师提供在职培训的经费来源
③为表现突出聘用幼儿教师提供奖金
(二)政府主导,建立幼儿园教师仲裁委员会
1.幼儿教师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在幼儿教师仲裁委员会中设置三方代表,政府方代表、社会方代表以及幼儿教师代表。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幼儿教师基金的监督以及幼儿教师仲裁委员会的各项事务的监管和国家保障,社会方代表选派社会各界学者包括经济学者、社会学者、教育家,幼儿教师代表由幼儿教师轮流更换产生,以体现参与的民主。
2.幼儿教师仲裁委员会的权限
幼儿教师仲裁委员会的责任权限划分为三方均等制,也就是以投票决议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事务处理。幼儿教师仲裁委员会建立的目的就是为幼儿教师提供申诉之处,对事务处理的各项结果赋予法律效益。这样幼儿教师遇到任何情况包括教师工资待遇的不合理等问题时,都可以来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由专人进行负责协调、如果协调未果可以向委员会申诉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幼儿教师的权益。简而言之,幼儿教师仲裁委员会就是幼儿教师行业的小法庭。
(三)改善幼儿园办园体制,提高幼儿园经济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被列出了义务教育的管辖范畴,成为非义务教育。根据国家实施的“两头在外”的指导性原则非义务教育需要依托市场,走市场化道路。这项政策大大调整了学前教育的发展战略,使得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转变了长期以来由国家单一性投资和经营的体制,大量的民办幼儿园孕育而生,成为幼儿园步入市场的领潮者。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投资、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办园体制。由于现有的办园体制中一般较为极端,公私分明,这样使得幼儿园在办园体制上相对单一,局限了幼儿园的经费来源渠道,限制了幼儿园投资体制的多样化发展,阻碍了幼儿园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