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开题报告
15 页 客服微信号: bylw8com 客服QQ:3346581880

  参考文献:

  2.毕宝德,1991,土地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毕宝德,1994,中国地产市场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柴强,1993,各国(地区)土地制度和政策〔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5.柴强,20xx,房地产制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曹建海,20xx,中国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

  7.陈顺清,20xx,城市增长与土地增值M],科学出版社;

  8.董俊祥等,1994,土地管理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

  9.何银虎,1999,中国土地管理与开发经营全书〔M],中国社会出版社;

  10.浦东新区经济发展报告[Ml,1998,上海三联书店;

  11.万曾炜等,1997,土地经济论[M],上海远东出版社;

  13.许学强等,城市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14.邹兆平,1990,外国与港台土地管理制度[M』,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

  16.周树志,1999(4),论公共政策范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7.刘溶沧,1999(l),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公共政策的重新定位[J],财贸经济;

研究生开题报告模板 篇11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 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首页 上一页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尾页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24 毕业论文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4005682号

联系邮箱:Lw54@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