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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2)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3)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

  三、结论………………………………………………………………… ( )

  注释  ……………………………………………………………………(10)

  参考文献 ……………………………………………………………… (11)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初 探

  王辉强

  (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作者小四号、宋体)

  [内容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完善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立法,规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诚实交易,合理承担风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长期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不可抗力;显失公平

  (项目名称五号、楷体加粗,内容字体为五号、楷体)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1]。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这一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下略)

  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231页。

  ②、③同上,第300页。

  ④郑玉波:《民法实用》,中国法制出版社,1969年3月第1版,第109-111页。

  (下略)

  (项目名称五号、楷体加粗,在正文后面空两行空两格排列;内容另起一行空两格,用五号楷体排列)

  [参考文献]:

  [1]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4): 175

  [2]郑玉波.《民法实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1969,(3):15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20

  (下略)

  (项目名称五号、楷体加粗,在注释后面空两行顶格排列;参考文献具体内容另起一行空两格,用五号楷体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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