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的提向失范及其救治的对策
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中最后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控制环节。一般说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就意味着,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已通过了以学位条例为标准的形式审查。但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不能据此即对申请人是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作出有效的判断。这是因为,第一,申请材料中的课程学习及其成绩只能说明学位申请人的学习经历和具备了“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可能性,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决定时所依据的是这种现实性,这在书面材料中无法得到反映;第二,由于学位论文在行义止的惯例,也没有为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提供全部必需的信息。因此,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子学位的最终决定之前,产必须通过学位论文答沂来获取土述两个方面在书面材料中尚未反映的必要信息,这也就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目的,或者说是学位论文答辩所具有的一项主要功能。
但是,从作者近两年来所参加的校内外86、87、88级三届研究生的百余场学位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来看,答辩委员在提问中往往偏离了土述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目标,在多数情况下,答辩委员所提的问题对申请人能否获得学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没有实质影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也没有产生超出书面材料之外的必要信自、,给参加者形成一种“走过场”的印象。我把这种现象称为“提问失范”。
“提问失范”不但损害了已授学位质量的信誉,而且使低年级研究生产生错误的行为预期。目前研究生学习风气的恶化,不能说与此没有关系。因此,对于‘。提问失范”的救治,也必须同时考虑对毕业研究生(学位申请人)的有效评价和对在读研究生的正确导向两个方面。答辩委员在学位论文答辩中提出的问题,虽然因专业和个人意趣的不同而千变万化,但从这些问题对实现学位论文答辩主要目的所起的作用来看,则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台阶型问题,它通常涉及对学位论文整体品质的评价并受论文约束,比如材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充分性;方法的正确性;结论的创造性等。此类问题对申请人能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形成一个个台阶,申请人只有迈过这些台阶才有可能通过答辩,从理论上说,申请人只要迈过所有这些台阶也就表明其达到了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第二种,斜面型问题,除了台阶型问题之外的所有其它提问都可归入此类,它通常涉及学位论文中的某个具体问题和申请人的某个学术观点,并且可以不受论文的约束。申请人在此类问题上的答辩结果对于能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没有影响,但对于答辩委员会决议中的学术评语会有一定的影响。
从实现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目的来看,台阶型问题决定了申请人能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理应成为答辩提问的主体。否则,答辩的效度就难以保证。斜面型问题虽然能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提供更为细致的评价信息,用教育测量的话来说,就是可以提高型问题。场面虽然热烈,但答辩结果的效度和信度都难以保证。据作者了解,上述“提问失范”现象并非是武汉一地的特殊情形,在全国其它院校中也有类似问题存在。
纠正“提问失范”的前提是要对台阶型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台阶型、司题的存在性是毋容置疑的。比如对论文独创性提出的质询即属一例。我们现在所要做的是对台阶型问题从整体上加以把握。根据前面的界说,凡是有可能影响学位论文通过的问题都是台阶型问题,而学位论文只有在其科学性和独创性不能被证实时才会被否决。因此,凡台阶型问题必与论文的科学性或独创性有关。这个结论不受专业限制。
学位论文的独创性即通常所谓的“新意”。这种新意必须是就论又整体特征而言,任何细节上的新意都不能自动构成学位论文的独创性。比如,在论文中提供了新的材料或使用了新方法时,如果最终的结论不依赖于这些新材料或新方法,那么这些新材料或新方法就不能构成论文的独创性。关于论文的独创性还有一个至今尚未被人提及的问题,就是学位申请人本身必须对其工作的独创吐要有清醒的认识。在作者所接触的学位论文中(远远超出前述百余场学位论文答辩的范围),有为数不份的已被通过的学位论文并没有明确论及其工作的独创性。对此只有两种解释:或者是研究工作无独创性可言,或者是学位论文作者由于任何其它原因而未能认识其独创性。如果是第一种情形,论文显然不应被通过;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学矿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值得怀疑。因此,当学位论文未明确论及其工作的独创性时,就必须通过提问要求学位申请人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回答以决定其是否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