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现状
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入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1],符合了各时代的要求,为高校学生管理指明了方向。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已基本形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有关规定学生管理的法律框架,但也应看到其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关于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法律严重缺失和混乱。例如,高校学生管理事项就没有列入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之内;另外,在自制的政策中,一些高校甚至私自创制了不符合实际、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的新处罚或新义务,并且在具体操作中,高校有许多地方与自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使得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困难。二是在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序规则方面,高校显得主观化、随意性很强,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体现实体的公正性,一些高校重实体、轻程序,在处理校园行政诉讼案件时,往往高校做主,否认学生参与权,不能从程序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目前学生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不清,为学生正当维权的途径设置了障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学生可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3]。此外,高等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学生维权意识淡薄,也是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的建议
(一)强化高校学生管理中行政法治理念
“以学生为本”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高校要将学生当成教育的主体,增强高校服务意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主人翁地位,除此之外,作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人才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管理者更应该要牢牢树立法治观念,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深深融入行政法治精神,才能适应高校时代发展,也是科学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增强制度的认同感,法律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具有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高校应认真学习并贯彻现有的学生管理法律,承认制度的权威,树立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二是突破传统学生应无条件服从,重义务、轻权利,“师道尊严”等观念的束缚,将学生摆在独立的、自由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主体地位,才能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地尊重学生的权利。
(二)健全学生权利保障的行政程序规则
高校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给予学生充分的权力,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例如,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对于给予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顺利进行申述有重要的意义,能有效达到保护学生利益和实现管理双赢的效果。一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立法听证”[2],现阶段,高校在对学生管理中主要是自制内部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制度的合理性,高校应该经过一定的听证程序,作为制度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即让学生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制定,对于去除制度的偏私和武断、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重大事项听证”,关于高校扩招计划、课程和教学改革等等,高校应讲究集思广益,通过听证的形式择优选择方案,增强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为更好地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渠道。三是“惩罚听证”,高校中制度中关于开除学籍、退学、警告处分等教育惩戒是学生关注的重要话题,这些事关学生特殊利益,更应该要经过听证程序,对保障学生权利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应保留被惩学生的申辩权,并举行学生参与的公正听证,才会避免教育惩罚的随意性,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处分行为。
(三)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
一些高校制定的“男女学生同居开除”、“大学英语四级不通过者不准获取学位证书”等“土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校的管理压力,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关于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处分不规范等管理纠纷,因此,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是现阶段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亟须解决的难题,高校可通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置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畅通救济渠道、健全校外救济制度等来及时消弭争议,保障学生救济权利。例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实践中,有的高校就根据自身实际,设置由学校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3],以此来受理学生管理纠纷的相关事项,有助于高校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决策,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作用。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