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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跨国公司进行直接投资进行研究的成果就更加多了,如陈彪如(1987)、冼国明(i994)、陈飞翔(1995)、潘英丽(1997)、谢康(1997)、蒋殿春(1998)、张纪康(1999)、唐勇(1999)、金芳(1999)、金润圭(1999)、杨建龙()、鲁明汉(200)、毛蕴诗()、杨大楷()、李洪江()、程新章()、陈左()、唐海燕()、吴先明()、王志乐()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就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

  对并购问题和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都很多,但将二者结合起来,对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并购投资问题进行研究的专题研究却不多,但随着我国政策的松动,江娟、桑百力l、冼国明、陈佳贵、王巍、刘志云、蔡红、潘爱玲、程新章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以及我国政府的对策这两个方面。但这些研究角度各异,目前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的研究成果还没有。

  2选题的理论意义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背景

  (一)我国外资并购政策逐步放松,XX年11月,外经贸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

  XX年2月,国务院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3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XX年6月,证监会发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

  XX年10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XX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XX年4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始正式实施。

  在此期间,另外还不断有各种配套的规章或文件出笼。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涉及具体产业外资并购问题的法规,如XX年11月民航总局等部门制定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

  透过越来越密集的时间间隔,大致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外资并购由排斥转为认可、进而转为积极推动的演变轨迹。这也直观地反映出,经过全球化大潮洗礼后的中国拥有了更多的冷静和成熟。

  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问世,为外资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扫清了制度障碍。在外资并购可以进入的产业领域上,基本实现了全方位开放,就连汽车、金融、服务等等这些以往甚为“敏感”的领域也已开始解禁:在外资并购的对象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都已相继放开,新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将允许外资并购的企业扩展到了几乎全部所有制形式;曾令许多外商担忧的外资并购审批程序,也已有了较明确的说法。

  2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重要性

  有关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尽管己比较齐全,却仍突出存在着两大弱点:一是“层级低”,绝大多数法规属于行政性规章,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二是“散乱”,各种法规之间互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的现象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也就是说,我们离建立一整套权威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还有相当的`差距。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一般应包括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公司法、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而我国目前只有公司法以及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部分行业法律有零散的相关规定,而这些法律又都受到适用范围的限制(如公司法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银行法等只适用于特定行业),难以形成体系效率。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跨国并购在促进国内市场有效竞争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其中,如何防止外资通过并购形成产业垄断,是各国政府最为重视的问题。

  我国在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形势下,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在我国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对外资在华并购的种种限制都已经取消,但由于种种历史遗留的问题在短期内还不能够完全解决。这些必然会影响外资在华并购活动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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