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体系不健全,与其他相关法律不能衔接;新农保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新农保规定的起始参保年龄为16岁,年满60岁后方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交保年限过长,对年轻人缺少吸引力;新农保没有规定参保档次,各地参保档次落差很大,造成保险金的明显差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来实现保值增值,而近年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都比较低,债券的利率也不断下调,再考虑到这些年以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银行利息来获得保险金的收益其实很低,甚至可以说已经出现了缩水贬值,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生活需要上的资金供给,所以也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由于新农保制度本身极为复杂,农村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因此,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新农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现有的体制本身去寻找新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我国的新农保制度不断完善。针对新农保现在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法律体系
我国近年来对新农保制度的探索研究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依靠社会政策的形式来实施。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社会养老问题。
(二)完善新农保制度的不足
首先要拓宽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可以广泛争取社会的意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比如发行新农保福利彩票、允许农民以农保基金作为担保贷款用于农户发展生产、子女教育、基本
医疗等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其次,做好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为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的转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简化转保手续。最后,修改关于起始投保年龄的规定,加大政府的财政投资,减轻农民的压力。
(三)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建立家庭与社会养老为主其他养老方式为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几千年来传统的、最主要的养老模式,相对农村现行的其他几种养老模式而言,家庭养老模式有着极其的优越性和无可替代性。而且家庭养老可以减轻社会的压力,因此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加强对我国居民的道德宣传,提倡敬老养老思想,并表彰和鼓励在敬老养老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同时,还应该提倡商业保险,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可以推行商业养老和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宏大的关系到社会民生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牵涉到很多方面,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要不断的总结已有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实现新农保的全覆盖,确保农村老人和城镇老人一样“老有所养”。
摘要:对某省30个样本社区的调查发现,由于脱离了地区实际,一些地方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导致农民不满情绪,甚至助推“三无”农民的产生,影响了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对此,应从土地利益源头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确立农民自愿、资金充裕、产业支撑等基本建设前提;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并促进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