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舞蹈自身形态、构图与观念的新变化,都会在作品中得以表征。“物以各种形态存在,这些不同的物态总是以其特有的方式与人打交道,都从特定的维度去关涉物之物性。这种关涉既有遮蔽,又有显现。”人们在制作舞蹈作品的活动中,却极难把握物性自身。传统美学的质料和形式等范畴也不能切近物性,因为“质料和形式绝不是纯然物的物性的原始规定性。”〔3〕
三、舞蹈的审美特征及其身体性
物品、器具即器物的实用性规定了其世界是一个实用的世界,在器物实用的世界里,一切器物作为工具都为了一个目的即为人所用。一切艺术品在其起源与本性上,都与实用相关联。这突出地表现在,原始先民的大半艺术作品都不是纯粹从审美的动机出发,而是同时想使它在实际的目的上有用,而且后者往往还是主要的动机,审美的要求只是满足次要的欲望而已。例如原始舞蹈就大体上不是作为娱乐或观赏性之用,而是当作实用的象征和标记。当然,这关涉于人类当时的生存状况。
但是,纵观舞蹈的历史沿革,我们不难看出,其作为娱乐或观赏性的功用愈加明显。其审美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舞蹈的审美性具有以人体美为主要内容的形式美。舞蹈的形式美区别于其他艺术形式美的一个根本性的标志,是舞蹈采用有生命的、运动中的人体动作作为构成形式美的物质手段。舞蹈动作、姿态造型、画面队形这些舞蹈形式美的要素,都是以有生命的、运动中的人体作为质料的。
(二)舞蹈的审美性具有直观性的特点。舞蹈的艺术形象是直接为观众所感知的。如我们观赏一个舞蹈作品时,人幕一拉开,呈现在舞台上的舞蹈队形、画面的不停顿流动,随着音乐的旋律、节奏,一下子就通过我们的视觉和听觉器官输入人脑,形成一种舞蹈形象的表象感知。这一般不必经过理性的思考和逻辑的判断,就可以使我们得到美的感受。这种舞蹈自觉性,表现为一种不假思索的、立即做出的审美判断,好像完全是一种感觉的自接反应。其实每个人的这种自觉的审美判断都是建立在他过去审美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理性积累的自然结果,这也体现着一个人的舞蹈文化素养、舞蹈审美能力和舞蹈审美水平。
(三)舞蹈的审美性具有虚拟性。由于舞蹈是以人体为主要表现工具的艺术,因而也就决定了舞蹈的审美性具有虚拟性。它以人体形式美为媒介,来抒发和传播人的思想感情。这种形式美的表现目的完全不在于炫耀技巧,取悦观众,而在于完美地体现内容,并与内容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塑造出动人的艺术形象。如果片面地追求形式美,那么势必导致走上为艺术而艺术的形式主义邪路。舞蹈作品的核心是舞蹈形象。正是通过舞蹈形象,抒发出编导家的感情,体现出本阶级、本民族、本时代的审美理想。舞蹈家在进行创作时,要竭力把自己的审美经验和审美理想“外化”为可以感知的舞蹈形象。这个形象是动态形象,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它是物质的,建立在知觉(视觉和听觉)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它又是虚幻的,只存在于此时此刻,转瞬即逝,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在观众的接受过程中最后完成的。虚中有实,实中有虚,虚实结合。
(四)舞蹈的审美性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凝练性。舞蹈既然是采用人体为主要表现手段,那么就决定了舞蹈动作必然追求高度的概括与凝练,一抬手一投足都应具有宽泛的涵义。从历史上看,舞蹈动作姿态大都源于生活,有着一定的生活依据,但经过一代代艺术家的加工提炼,写实的、再现性的动作姿态逐渐演变为抽象的、表现性的符号,成为一种凝练着民族的审美理想和审美习惯的“有意味的形式”,进而规范化产生独立的审美价值。在舞蹈创作中,创作者、表演者和成果三者都是人本身,都离不开人体。舞蹈作品是编导和演员共同创造的,而每一次表演又都是演员舞蹈美的再创造。舞蹈中的游戏之于人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在舞蹈审美游戏里,“人成为了自由的人和真正的人”。〔4〕在舞蹈作品中,这离不开艺术,因为“艺术的本性是诗”。〔5〕人戏于天地间、诸神前。非本真的生活是人们生活的常态,在这种生活方式中,物之物性自身被遮蔽,人之本性偏离了人的本性生存境况。因而,人处于被束缚状态,这些被束缚状态涉及众多方面与层次,人也与真正的自由相去甚远。舞蹈就是在非本真的日常生活中,寻找自由的一种游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