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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开题报告(精选31篇)

时间: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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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状态说:它把法律责任认为是一种状态.如“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状态.”再如“法律责任是由于产生了违反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和权力,不当履行义务的思想或行为,国家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或与损害行为、致损物体有利害关系的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的必为状态,这种状态有法律加以规定.”⑤有些学者把状态说等同于法律后果说.但是恰恰相反,主张状态说的学者是把状态说与法律后果说是区别开来的.

  从以上中外法学家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各种不同的论述中,足见法律责任的复杂性,不管是部门法学还是法哲学都未能形成统一的概念解释.正如德国法学家哈夫特(Hafter)所说:“如果说责任问题是刑法的根本问题,那么,明确责任概念就是第一要求,但是,我们离这种状态还很远.实际上,在应该成为法律学的帮助者的哲学中,也没有成功地阐明人类责任的本质,没有使法律学能够把它作为一个确定的、普遍承认的概念来使用.”但是,由于法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明确界定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法学理论自身发展的前提,也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概念的特点

  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是责任者所处的一种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与前面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状态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我们觉得法律地位比状态更准确,更能体现其法学范畴的性质.法律地位“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的每个方面均涉及到一定的权利和责任”.在法律责任中,责任承担者处于这么一种法律地位,就应当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因此是应然范畴,是一种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制裁是可以由于某些原因被免除的,从而没有转化为一种现实,没有接受法律制裁,没有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指责任者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个概念的特点就是:

  (1)这个定义通过/应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句式与“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相区别,也就是与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相区别,来强调法律责任不能等同于法律后果,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责任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法律后果承担说”.

  (2)这个定义,既包括了过错责任,也包含了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引起的,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一般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事实引起的.我们认为如果在法律责任的概念中排除了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这个概念就是法律责任的概念了,就是过错责任的概念了,实际上缩小了法律责任概念的外延.

  (3)有些概念从有责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两者之间对法律责任进行概括,认为这样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与当为性.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由国家机关追究并得以实现的,是法律责任的一个特征,并不需要在法律责任的定义中表现出来,我们没有指出这个特征,并不是说我们认为它不具有这个特征.相反,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之所以只从有责主体这一方面定义,是为了避免定义的烦琐.而且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法律责任是有重心的,是侧重有责主体的.

  (4)这个定义一方面与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相区别,一方面又吸收了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的优点,体现了不管是违法行为还是特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联系,说明了法律责任的正当性.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正是因为其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虽然不违法但却是由于与其有关的特定事实.这就有了道德上的支持,因为人都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认为的, 学上的人除了是权利的主体,法律义务的承担者,人还有对于非法行为的责任.他所说承担责任,是指接受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负责.

硕士开题报告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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