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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从自首的成立要件来看,也体现了这一制度追求功利的理论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悔罪”并未被规定为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②在投案时间上,规定得较为宽松。③在投案方式上也比较灵活,除了亲首以外,代首、陪首、送首的,做出上述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同犯罪作斗争,其功利性自然也显而易见了。

  其三: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来看,也体现着功利主义。对于自首犯,一般都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可以看出刑罚并非完全以已然之罪为根据,而从预防、惩治犯罪的功利目的出发。

  自首制度的在理论基础上追求功利,但也不是可以无限度的去追求还是受到公正的制约。这在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现行刑法中除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对于其他自首的情形,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从宽,由法官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投案时间、投案动机、等因素作出决定;对于罪行非常严重、情节非常恶劣的,虽然自首,也不予从宽。这体现了刑罚公正对刑罚功利的制约。

  其二,根据罪行轻重,而在从宽幅度上区别对待。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犯罪较重的,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体现了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的刑罚公正原则的要求。

  3.总结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首制度的研究已不是一个新课题,但由于我国拥有很悠久的自首立法传统,加上传统的立法思想深入人心和与国外的法治环境不同,因此部可能直接借用外国成熟的立法。所以我国自首制度的研究既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又要参考本国的立法传统。

  虽然很多学者针对自首制度问题给与了很多的关注,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但仍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修订刑法典颁布行、对自首制度作出的几乎时全新的规定之前,就留有一些痼疾没有得到根治。例如,同种数罪的自首认定问题虽久经争论,但依然未能提出合理地、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

  (2) 由于修订刑法典对自首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做了很大改动,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如何审视巨额财产来源的不明之自首有无的争议等等。

  因此,可以说目前的理论仍然有很大不足,与实践的要求相差甚远。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作者实践出发,结合复杂系统的刑法理论知识,结合我国自首制度的现状,提出的一些完善我国自首制度的切实可行建议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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