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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方的侥幸心理,除了与只重视眼前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关。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处罚或缺乏有力度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及侥幸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工程中,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偏低,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的客观原因。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投资的主渠道由单一的国有,向多元的方向发展。我国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申报制度,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质量监控;即使是按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也很难做到“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真正到位。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很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有效有“群众监督”。

  三、完善和改进建议

  由于国情和社会保障制度不甚健全等,不可能让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关闭、歇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调整产业政策,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

  所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表明,事故与建设方有关的占相当比例,必须加大对建设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氛围。

  3.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用这笔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提醒各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

  5.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服务性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

  6.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除了已实行的意外伤害等保险外,还应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新险种,如建设方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一些险种应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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