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的音乐审美观念的形成论文
【摘要】“和”是中国音乐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一个始于感性、却又被赋予丰富文化内涵、精神内涵的概念。这些音乐审美意识既有对音乐美的构成规律的认识,也有从音乐形态构成来认识音乐的,但总的说来,这些来自于音乐实践、来自于具体的调整音律高低及构成乐音相互和谐关系之类音乐实践的美学思想,经数千年的流传,逐渐地成为中国音乐思想观念中的主要范畴。
【关键词】音乐美学 审美范畴 “和” 精神内涵
“和”这个概念在音乐美学史上,是民族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经验的高度概括与提炼。 “和”这个概念,它也远远不限于音乐的审美活动,它已经被扩展到各个方面。从先秦典籍如《左传》《国语》到汉代《礼记·乐记》,从战国末荀子的《乐论》到魏晋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以迄于唐、宋、元、明、清,历代乐论、笔记、诗词、小说、曲论、唱论,无不浸润着“和”的观念。
1 “和”的产成背景
“和”的观念的起源于甲骨时代。从文字学研究层面,可知有两层含义。一、认为可能来源于人类早期的生产观念和生活观念,所谓“社会和谐说”;二、可能来自两性的和谐。另外,从“和”作为美的范畴来看,则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看。首先,来自于乐器的和谐,“和”也是一种编管系乐器:龠——其声色之美要“和”;其次,主观上从生理之“和”到精神之“和”,再扩大到社会之“和”,直至达到“乐者,天地之和也”。
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的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思想家学派繁多,被称为“诸子百家”,诸派就音乐思想的论述亦具各自思想之精要,都有可贵的成就,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堪称音乐史上思想繁荣的鼎盛时代。
在春秋战国时期,在丰富多样的音乐生活中,产生了许多很有价值、影响至今的音乐审美意识。这些音乐审美意识既有对音乐美的构成规律的认识,也有从音乐形态构成来认识音乐的,但总的说来,这些来自于音乐实践、来自于具体的调整音律高低及构成乐音相互和谐关系之类音乐实践的美学思想,经数千年的流传,逐渐地成为中国音乐思想观念中的主要范畴。我们所要探讨的“和”的思想,就蕴涵在社会发生变革以及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民族关系以及普通的知识土壤之中。
2“和”的三个层面的含义。
2.1“音声之和”
“音声”就是“音乐的声音”。这是我们讲音乐的“和”的概念一个最基本的概念。音乐从它跟其他艺术的区别来讲,就它的特殊性来讲,它是一种听觉的艺术。不管人的音乐感知力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人们追求音声的和谐人们根据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听觉审美尺度,来要求音声的和谐。在《尚书》里面的《舜典》就讲到“律和声”——《尚书·舜典》“律”就是调节、规范音声的高低;“声”就是讲的音阶,所以“律和声”就是用一种调节音高的行为来建立起一种和谐的音阶。在先秦的文献中,特别是先秦的钟乐实践中,在文献中,就经常出现对音乐谐和的要求,“和”是作为判断音乐美的基本出发点。在《国语·周语下》,记载了周景王跟单穆公、伶州鸠谈论铸钟的事情。单穆公、伶州鸠跟周景王谈话,都讲到了要谐和。说人的耳朵知道谐和,钟声也要谐和。凡是不谐和的东西、不谐和的事情是不能做的。
2.2“乐与人和”
讲的是音乐跟人的谐和的关系。无论是在音乐声学的层面上,还是在音乐的社会学、伦理学层面上,都体现为一种关系,就是一种审美关系。所以乐与人和,音乐审美活动中音声与人的谐和以及音乐活动中人和人之间的谐和关系。讲的就是这里不要疏漏一点,就是在音乐活动中,人和人之间的一种谐和关系,同样也是“乐与人和”里面的一种内涵。
在中国的传统音乐思想中,强调音乐与社会的和谐,这在儒家的音乐思想中显得更为突出。比如说在《乐记》的《乐化篇》中,说:“在闺门之内,父子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和合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它突出强调的是人,不同的人,君臣、长幼、父子,不同社会的人,不同身份的`社会的人,不同等级的人。在各种音乐活动中获得一种“和”的情感体验,“和敬”、“和顺”、“和亲”。然后要求在这种音乐活动中,把这种“和”的情感体验投射到社会人际关系的各个方面。最后达到“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这样一种和谐娱乐的社会局面。《诗经》里面的第一篇,叫《关雎》,这是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一首诗歌。里面有著名的两句话叫:“窈窕淑女,琴瑟友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在这首诗里,这一首诗没有用一个“和”字,但是全篇诗歌又未尝不处处充溢着一种“和”的气氛,这就是“乐与人和”,音乐跟人的一种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