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哲学毕业论文
7 页 客服微信号: bylw8com 客服QQ:3346581880

  那么,照此分析,价值概念不可能既“太单纯”,又“太综合”,所以,前面两种关于价值概念不能被定义的论说也就不攻自破了。既然价值概念是可以被定义的,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给价值概念下定义了。

  目前流行的价值定义的歧义太多,很多哲学家都试图定义价值,但都很难走出人本主义的圈子。邬焜提到了王玉樑先生归纳出的六种关于价值定义的类型(需要论、意义论、属性论、劳动论、关系论、效应论),“但这六种类型都全然是在以人的世界为参照的主客体关系的范围里来界定价值的本质的”m352。这种主客体二元对立世界观基础下的价值论必然是单向的、片面的和肤浅的。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也是旨在批判这些人本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论倾向,而意图创立自然本体论的价值体系。他的初衷是对的,但他的自然价值论在价值本身定义问题上就没有走出先前的误区,还是从主客体二元的基础出发,从人的角度出发来解释价值,明显是力度不够、根基不牢。

  但信息价值论从复杂性系统思维的角度出发,还是总结出了价值的定义:“从哲学层次来看,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W354之前我们曾提到一种流行的观念,这一观念简单地将价值归纳为某种“作用”,“作用”这一概念和邬焜所用的“效应”概念虽然表面看来十分相近,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其实并不相同。“效应”是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价值产生于作用而又不是作用本身,作用带来的作用者改变的效应才是价值,而这种效应不能单纯地被理解为主体需求或者人的个体感受,如果是这样就将效应的范围狭隘化了。这种效应应该是相互作用的双方或多方共有的,是不依赖观察者和感受者而客观存在的,并且,相关的效应既可以在有认识能力的主体和与其作用的客体之间发生,也可在没有认知能力的一般自然物的相互作用中发生。这种效应的性质可以是积极的、消极的或中性的。这就是正价值、负价值或中性价值。如此看来,邬焜提出的价值定义更具有广泛的普适性和解释力。它既可以包容已有的以人为中心的价值理论,也可以解释更为广泛的自然价值现象。另外,根据这个价值定义还可以把价值和价值感受、价值评价和价值理想等区别开来,并分出相应的价值活动的层次。在这些价值活动的层次中,一般自然物间的自在的价值效应乃是具有基础性和本原性的价值效应,也就是元初价值,而其他层面的价值活动都只能是由元初价值所派生的次生性价值,我们不应该将这些众多的不同层次的价值活动混为一谈。而不能区分这些不同层次的价值活动,简单用价值感受、价值评价和价值理想来代替价值本身则正是西方传统价值哲学的主要缺陷。

  自然价值论应该以相应的能够包容自然价值的价值概念定义为基础,从这样的价值规定出发才可以真正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或者主客体二元对立的价值论的局限,进而真正构建一种适合于当代生态文明理念的价值哲学。

  二、自然中的价值

  罗尔斯顿的价值哲学旨在发掘自然中的价值,他认为对于提出大自然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看法“是我们要逐步予以检讨的”[1]2。他的价值理论首先针对的是流行于现代西方的以人的主观偏好为标准的主观主义价值论。他认为,现代西方的主流价值理论是一种依赖于人的主体的价值理论,缺乏对价值问题的客观性解读。在实用主义哲学那里,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更为强烈。在对现代西方主流价值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罗尔斯顿力图探寻自然的内在价值,确定价值的客观性和自在性。

  在《哲学走向荒野》一书中,罗尔斯顿总结出自然的十种价值类型:生命支撑价值、生命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宗教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之后又进行了补充,在《环境伦理学》中扩充到了十四种,添人了历史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⑴,他认为这些价值是自然独有的`价值,而不是基于人类创造或者评价的。

  虽然罗尔斯顿的初衷是正确的,对问题的认识也是明了的。然而,细究起来,他所提出的上述价值分类的基础仍然停留在人的价值评价的层面。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价值评价与价值是两码事,价值就是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价值本身是效应,价值评价则是从人类自身的价值标准出发对相关效应作出的评判。罗尔斯顿始终没有走出传统价值理论的阴影,显然上述的分类不是关于效应本身而是关于价值评价的。由于罗尔斯顿的这一分类不是关于价值本身的,所以,这种分类并不是直接针对自然价值而提出的价值理论。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24 毕业论文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4005682号

联系邮箱:Lw54@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