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著录:[5]白晶晶,李培森,张余辉,等.离散时间单生过程的判别准则[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51(3):227.
3)参考文献表中不必著录主要责任者的“国别”“朝代”等。
4)采用著者-出版年制著录参考文献时,“出版年”前的标识符号由“.”改为“,”。
5)专利文献的题名项中删去了著录要素专利国别,著录格式改为:专利申请者或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号[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DOI.
新标准要点提示
1 引文参考文献应标注“引文页码”
从专著和期刊中析出的文献作为阅读型参考文献引用时,标注析出文献的起讫页或起始页。“页码”前的标识符号统一采用“:”
2 正确放置正文中的文献序号
1)置于主要责任者姓名的上角标处。
2)引用以引号括起的一段完整的文字时,置于引号的上角标处。
3)置于点号前引用信息的上角标处。
4)多次引用同一著者的同一文献时,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序号,并在序号的“[]”外著录引文页码。
3 正确使用标识符号
著录使用的9个标识符号(“.”“:”“,”“;”“//”“()”“[ ]” “/”“-”)。这些符号多数移植于标点符号,但其功能和用法与标点符号不同,它是一种前置符,置于一个著录项目或要素之前,使这些项目、要素个别化,而标点符号是后置符。
1)正文和文献表中的序号应使用“[ ]”括起(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圈码),使用“()”“( )”以及不加“[ ]”等都是不规范的。
2)正文中连续序号和文献表中连续页码间用短横线连接。这短横线可使用半字线,也可使用英文连字符,只要全书或全刊统一即可,不应使用“~”,也不用“——”。
3)每一条参考文献的结尾可用“.”号。结尾处无标识符号是符号前置规则决定的。“可用‘.’号”则是照顾到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时对电子文献切分的需要。在著录实践中结尾不加或加“.”都是规范的。
4)论文集、会议录等专著中的析出文献的出处项前标识符号用“//”。采用符号“//”替代以往的“.见:”或“.In:”以及人们惯用的“转引自:”“参见:”,具有简明性、通用性等优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书刊采用。
4 规范责任者项的著录
1)在文献表中,“个人著录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形式”,“其姓全部著录,字母全大写,名可缩写为首字母”,“缩写名后省略缩写点”;用汉语拼音书写的人名,“其名可缩写,取每个汉字拼音的首字母”。
2)责任者不超过3个时,全部照录。超过3个时,著录前3个责任者,其后加“,等”或与之相应的词,如“,et al.”。
3)无责任者或责任者情况不明的文献,采用著者-出版年制著录的,“主要责任者”项应注明“佚名”或“Anon”。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的,可省略“主要责任者”项,直接著录题名。
4)机关团体作为文献的主要责任者时,其名称应由上至下分级著录,上下级间用“.”分隔,用汉字书写的名称除外。
5)主要责任者不著录责任,如“著”“主编”等。其他责任者则要标注“责任”,如“译”等。
6)责任者除在文献表中统一采用“姓前名后”格式著录外,在正文中仍应尊重责任者原有的姓名书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