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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方的任意解除权

  对于施工方的任意解除权我国研究人员之间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大部分研究人员都认为施工方具有任意解除权。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施工方的经济效益,施工方在享受任意解除权的同时,还需要尽量保证不会损害到承包人及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上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法律

  任意解除权实际上与合同严谨的原则相违背,所以就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及理由作为支撑,现在只有在承揽合同及委托合同有关法律内涉及到有关知识。就以承揽合同而言,合同内定作人就具有任意解除权,研究人员主要是从该合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角度进行分析。任何承揽合同内定作物只要是按照定作人的观念制作形成,为了能够满足定作人自身实际需求,同时定作人还有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进而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订作为,这样对于定作人十分不利,进而定作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定作人还是需要给予应有的补偿。

  五、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应用范围

  (一)合同双方的应用

  任何合同的.签署都是建立向特殊信任关系基础之上。信任管理属于主观范围之内,正常情况并不会受到客观物质的影响,同时也没有具体判断指标。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是发生改变,原先所签署合同的基础也将丧失。在这种背景之下,就应该允许合同内任何一方推出合同内,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正是任何合同双方在关系上面的特殊性,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具有任意解除权。

  (二)委托合同中的应用

  在委托合同之中,不管合同内容是否是有偿的,合同规定时间是多少,委托人委托到何种程度,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享受任意解除权。主要原因是由于在人类社会初期,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民事委托,以无偿作为核心,并且无偿合同所具有的效果并没有有偿合同那样显著,当事人就无法用任何理由从合同内脱离出来,同时委托合同的创建是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充分信任对方的基础之上,拥有较强的主观意见,并不能通过任何标准进行衡量。委托合同内一方当事人要是感受与另一方的关系发生改变,那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之下,还是能够随时从委托合同内解脱出来,不需要勉强承担委托合同内所具有的义务。委托合同所具有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到现在仍然具有,但是社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委托合同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委托合同与信任之间基础违背,更多的是建立在利益或者是信誉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之下,委托合同内当事人要是还具有任意解脱权,委托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益也就变薄,对于合同双方经济利益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委托合同就不应该强调当事人所具有任意解除权,应该对于任意解除权在委托合同内的应用情况进行更加细致性划分。

  (三)合同中存在利益纠纷问题

  《合同法》虽然表示在任何情况之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内所具有的责任不同,这样就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平等性,一方当事人就会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之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会存在利益方面的纠纷。合同内要是存在利益纠纷问题,当事人要是具有任意解除权,就能够冲法律角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因此正常情况下弱势群体才具有任意解除权,同时任意解除权的存在是十分必要性,能够有效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

  六、结论

  正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在任意解除权上面规定尚不明确,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柳青.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J].理论观察,2010,04: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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