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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和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一)完善保障公证书证明效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

  完善《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公证书效力的相关规定,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公证书的效力,确定公证书的救济途径。可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书的真伪进而提出诉讼,则该诉讼应当是确认之诉,将其所适用的程序纳入到“特别程序”之中,并在《公证法》中也予以明确。

  (二)保证较高的公证质量

  较高的质量是发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的前提,低质量的公证书本身就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更不能被赋予较高的证据效力而被法官所采信。要提高公证质量,不仅要加强公证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更应该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公证员按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制作和出具公证书,只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出具的公证书才有会

  达到形式和实质上公平正义。

  注释:

  ①蒙舟.论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0:17.

  ②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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