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与制度安排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是中国流动人口研究的焦点和热点,也是相关政策制定的核心。户籍制度是造成外来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行业、地位、身份存在明显选择性,以及大多数流动人口不能获得城市永久居住权和稳定就业权,进而形成循环流动的重要原因。
4、流动人口规模结构的变化与民工荒问题的产生
学术界就中国农村劳动力的供给总量和结构进行了研究,得出一个基本判断,即一个从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到农村劳动力有限剩余的转变正在发生。这一结论预示着结构性、局部性的农村劳动力短缺现象,将会在中国时常发生从而对中国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战略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民工荒问题不是总量问题而是结构性问题。大量研究从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出发认为制度缺陷是民工荒产生的主要原因。
四、制约我国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障碍因素分析
(一)、户籍制度改革滞后
传统的户籍和迁徙制度致使流入城镇的人口无法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彻底过渡,在子女读书和择业上不享受和市民同等待遇,并且导致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心理、社会情感、社会认同和社会价值观上的隔阂、对立、分裂和矛盾。这不仅有害于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而且会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劳动力的有效流动,必须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基础。当前我国城市劳动力流动的最主要障碍不是行政壁垒,而是社会保障体系发育不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是明显的:一是社保覆盖面小法定保障对象少,仅限制于全民所有制的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大多数农民工无法平等地获得社会保障;二是社保管理机构不统一,劳动、人事、民政、医疗、保险等机构参与。机构的不统一给外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尤其是涉及到身份、职业、行业、区域变动的流动劳动力更是苦不堪言。
(三)、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部门执法不严
目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仅对企业中的固定工、合同工给与保护,对广大农民雇佣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适用性不大,对相关的不法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包工头约束性不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最低工资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执行不到位,在小企业、私营业主、建筑包工头中很普遍,相应的维权部门、监督机构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劳动力市场欠发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力市场既是劳动力流动的载体,也是运用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经过近20年的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已初具规模,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已开始发挥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仍滞后于其他要素市场的发展还不适应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需要。市场发育的程度在不同区域和
经济成份之间很不平衡。
(五)、其他影晌因素
除上述因素之外,劳动者整体素质低下以及观念障碍也是重要因素。
由于素质低下,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弱,被其他单位招用的成功率就低,不想流动或想动而又动不了的职工人数就很多。观念障碍主要表现是担心离开国有企业之后,难以找到好的工作,没有失业保障等。此外,流动时大多靠亲人、朋友、熟人介绍的途径,缺乏流动的独立性、自主性。
五、促进我国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对策建议
劳动力的流动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实现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它涉及到社会劳动资源的配置效率并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变化问题。因此,必须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并相应地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这是实现劳动力有效流动的基础。
(一)、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体居民有平等的身份和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流动户籍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但在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十分复杂,必须慎之又慎。在当前无法完全按全新的户籍制度运行和完全做到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首先在乡镇和小城市中以渐进方式推开。首先,可暂时保留两类户,放宽农村户口迁向城镇和中小城市的限制,试行以公民住房,生活基础(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为落户标准的户籍迁移办法。其次,建立常住人口、暂住人、寄住人口三种形式并存管理办法,规范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迁入人员先取得暂住人口身份,经若干年后享有居住地居民同等待遇。再次,对已迁入城镇工作的劳动力可试行临时户,登记制度,领取蓝皮户口,待条件成熟时再转为城镇户口。最后再逐步推广,过渡到建立全国统一平等的户籍制度。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创造劳动力流动的平等环境,从而降低流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