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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较小

  在我国,私募基金的概念不同于国际金融市场。私募基金类似国际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HedgeFund),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地位类似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而私募基金却没有共同基金可以组合投资随时赎回的这两个限制。对冲基金出现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近年来其增长率高达到25%,其发展相当迅速。截止到2015年,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为2万亿美元至2。5万亿美元,这些资产分布在大约5000个基金之中,基金平均金额超过4亿美元。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占有着92%的对冲基金市场,欧洲占据7%,只有约1%的数量在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说明美国在世界对冲基金市场占主导地位。我国私募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国有机构、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因此,我国的私募基金相比较于美国规模是很小的。

  (二)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雄厚稳定的资金是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不仅国内储蓄、保险、证券、信托、外汇和其他金融产品积极的抢夺着私募资金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和投资银行更是积极的瞄准着我国市场,外资银行近年来大举进入。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全球225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多达240个贸易代表处,其本外币资产总额约为796亿美元。外资银行拥有丰富的开发金融产品和拓展市场的经验。例如,渣打银行和荷兰银行(ABN—AMRO)于2005年5月率先推出了银行理财产品,此举是基于典型的交换业务理念,受到了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尤其是欧洲银行业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的私募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基金经理与资金方的特殊关系,所以要在此基础上发展现代营销技术来为客户开发业务是很难成功的。

  (三)私募基金的身份难以被市场承认

  在我国,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不是很全面,仅认识到其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私募基金身份一直难以被确认。再加上我国对私人及其机构筹集资金有严格的限制,使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投资的手段主要以短期投资为主。事实上,政府监管金融市场的这种行为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多不利影响,对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能力也是有限的。金融市场有着很强的趋利性,如果市场不开放,私募股权基金就难以正常发展。

  (四)运作机制尚未建立

  私募基金的操作过程至少包括三个主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经理和企业家。为了规范和治理三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制定一套合同条款和管理结构,其中包括:一是私募基金的基金结构,用于规范和治理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二是私募基金经理的薪酬机制使其对基金经理起到有效激励作用;三是私募股权基金和企业者的合同机制,协调基金经理和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方面是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但是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如果没有达成一致的法律制度的伙伴关系,可能会使公司在如何融资以及组织资本的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形式单一,从而对私募基金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以公司制为基本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过于单一,是不利于其发展的。

  (五)理念、工具和手段落后

  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其雄厚的资本,而是在非组织结构货币方面:收集市场信息和监控目标公司。另外,需要在代理方面使信息能够保持与之对称,能够准确的判断市场信息,并且在合同方面,其在开始时期的不完整性也是争取投资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并没有很好的发展空间,缺乏私募资金的文化,缺乏相关信息以及难以完成对目标公司的监控情况,使很多创新工具的设计和使用面临着制度理论的约束,不能有效地收集信息和目标公司的监控执行情况。

  (六)退出方式不通畅

  通过相关信息了解到,在发达国家的IPO市场筹集私募投资基金较为容易,所以发达国家往往都会利用IPO的方式进行私募股权退出。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大都使用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虽然我国大多数私人股权投资者希望能够像资本市场发达国家那样利用IPO方式来实现退出,但事实上此方法在实施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证券交易所能否上市,政府占据着主导作用,政府掌握着证券交易所的主动权。所以境外上市成为了绝大多数公司的选择,为了使自己获得较大的自主性,要么将股票卖给战略投资者,要么选择公司自己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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