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家与儒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儒家代表了封建新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儒家代表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治"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具有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明显特征。与儒家"礼,德,人治"结合不同的法家模式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
1.2儒法两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不同: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即"德主刑辅",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法家认为法是衡量事物的标准的尺度,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是定纷止争,《管子七臣七主》说:"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第二个是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2、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的相同点:
2.1在法律本质问题上:儒家的观点和法家相当接近,都认为法律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都是为了国家富强,为统治阶级服务。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儒法两家在对待法的本质上是一致的。
2.2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儒家虽然重教化,轻刑罚,但并不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然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子即主张使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两手并用的统治方式。在这一点上,儒法两家都肯定了刑法,刑罚的强制作用。
作为传统法律思想的表现形态,"法治"的形式和发展以"礼治"文化的存在为前提,这也可以说是儒家法律思想在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发展.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化。以"法治"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开辟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时代,建构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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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友根:《董仲舒思想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周桂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李威雄:《董仲舒与西汉学术》,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