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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它相关造价咨询业务项目的范围

  包括投标报价书的编写、工程造价信息咨询、工程造价的鉴定等内容,其目的是依据造价咨询专家的专业知识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达到相应的咨询成效。

  4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偏差管理

  (1)一般规定

  ①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偏差管理主要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预期造价与实际造价出现偏差的预测、分析、调整、控制的管理;

  ②实行代建制责任模式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必须从开始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第二个阶段开始进行偏差管理;实行投资顾问制和节点授权制责任模式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可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是否进行偏差管理。

  ③偏差管理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偏差预测:对项目进行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因素进行预测与分析;

  b.检查与计算:对项目一定进度条件下的造价进行计算和检查,得出检查当时条件下的造价;

  c.对比:对项目已完工程的预算造价与实际造价进行对比,发现造价偏差,计算出偏差值;

  d.分析: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确定偏差幅度并找出偏差产生的原因;e.纠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偏差分析结果,建议或采取适当的措施,使造价偏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或进行项目总造价目标的调整。

  (2)偏差分析、偏差责任和偏差调整

  ①凡约定进行偏差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造价偏差量的单因素分析,但受托人与委托人可约定是否进行工程造价与工程进度同时进行多因素的赢得值分析。

  ②凡约定进行偏差管理的项目,可约定是否进行责任分析,以对节约投资、降低工程造价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增加投资、突破工程造价预算的单位予以惩罚。对委托人造成的增加投资、突破工程造价预算的原因应及时与之提醒或交涉。对受托人失误形成增加投资、突破工程造价预算的原因要自行及时采取行动弥补并承担相应责任。

  ③对造价进行偏差出现以下情况对应区别处理。

  a.项目总造价目标范围内的偏差调整:对项目总造价目标范围内的偏差调整,根据受托责任不同应采取不同的调整办法;代建制责任模式可以由受托人自主采取措施调整偏差,仅向委托入进行备案报告;项目管理责任制模式和节点授权制责任模式则宜视授权情况而定;投资顾问制责任模式应向委托人提出调整建议。

  b.项目总造价目标的调整:在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中,无论采用何种责任模式,受托人都无权对项目总造价目标进行调整。发生项目总造价目标必须进行调整的情况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含有偏差发生原因、偏差量、偏差责任、纠偏建议的报告,为处理偏差找出办法。如果是受托人本身失误而造成偏差,应按委托合同承担责任,但以下因素导致的偏差可以免责:不可抗力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受地址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其它非受托人本身责任所致的原因。

  5结语

  由于工程造价的特点,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实现难度较大,其涉及的阶段多、范围广,因此,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谐调和实现,咨询机构应运而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投资人)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各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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