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研究 》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