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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核算;影响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税务筹划是一种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工具,通过纳税人的主动筹划,最终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在相同纳税条件下,由于会计核算方法不同会导致不同纳税情况的出现,税务筹划与会计核算方法间这种密切的联系,使得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以确保企业“节税”目标的实现。当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间竞争日趋激化,通过制造手段获取盈利的空间越来越小,积极做好税务筹划更具现实意义。为此,笔者从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角度,对企业如何有效的实施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

  一、税务筹划概念及特点

  (一)税务筹划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利用税法的各种优惠、减免政策和税种间税率差异,通过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收益。通常低税负就意味高收益,在实践中,纳税人的“节税”收益主要通过可选择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采用低税负或整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实现。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的特点主要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否则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变成了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筹划性要求企业必须事先安排,如果应纳税收已经确定,再寻求减少税务负担的方法,不属于税务筹划概念的范畴。目的性就是企业需要寻求整体税负最低,而不是短期的纳税支出减少,需要企业从长远的角度来综合考虑企业整个经营期间的各个纳税环节,以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二、 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0xx年财政部公布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xx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20xx年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随着新《准则》的颁布和一系列税收制度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一)收入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由于颁布主体和法律制度间实施角度的不同,我国的《税法》和《准则》对销售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为企业利用这种差异来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如《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现销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企业可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或认定时点的不同来推延纳税义务的时间,充分利用纳税时间差来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

  (二)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税务筹划

  20xx年新《准则》颁布,为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税务筹划提供了许多新的内容。首先,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导致企业盈利的波动,给税务筹划提供更多的可能。但要注意公允价值的准确把握,否则税务筹划很有可能变成偷税、漏税。其次,《准则》扩大了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将“具有控制”的范围纳入成本法核算范围,扩大了企业“节税”空间。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在宣告分派时,投资企业才能确认收益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规定延缓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再次,《准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产生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差异的划转,这样为税务筹划开辟了新的空间。

  (三)固定资产及折旧的税务筹划

  通常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大,抵税效应明显。所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在税务筹划运用中地位非常重要。如:企业在通常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法提取折旧,两种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由于存在着会计分期,两者计入会计年度的折旧额会有差异,对应税所得额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政策时,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在减免税政策结束后,仍然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抵税。如果企业属于高科技或技术更新快的行业,应选用加速法提取折旧,以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5%残值率的限定,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可以估计低一点,以充分享受折扣抵税的好处。同时,20xx年新修改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了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处于更新期,应及时更新,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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