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碧水源公司在环境资产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方面不够全面和具体,一方面环境资产变动多采取定性描述,信息使用者通过该描述难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实际资产变化情况,降低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比如,2015年碧水源股权资产变动,只是列示增加对河南、河北、江苏、西安、天津、大连等地区参股公司投资及原参股公司的增资,并未详细列出股权资产增加情况和各地区具体增加数额;或比如无形资产,在2015年报告中指出TOT/BOT等PPP项目增加,建设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增加及购买特许经营权导致无形资产增加,但未明确指明增加金额,以及未对无形资产增加后能够产生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难以了解和掌握资金成本和制定指标之间关系;另一方面环境负债并未详细说明环境支出方面内容,而这方面内容则是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重点。比如碧水源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立应付排污处理费科目等,同时将公司环境治理和工程改造方面数据信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明细表列示,这种合并数据信息的做法,都给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一定的不便和错误理解,影响其判断和主观意识,降低环境负债会计信息重要性。碧水源公司虽然是一家以环境保护、环保工程、污水处理等业务为主的公司,但其在会计处理方面只设置了环境二级明细账户,并未明确设置与其能够匹配的环境会计科目。与此同时,碧水源绝大多数所列会计科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内容与是公司收益无直接影响,局限了碧水源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用性。
3.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
我国相关环保职能部门规定,各行业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末前对其上一年度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公布与披露,然而,由于我国一直未对环境会计信息给予足够重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仍未能采取强制性措施,所以,绝大多数企业并不能够依照要求来进行处理,这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及时获取相关环境会计信息内容,影响其后续经营与决策。而碧水源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涉及内容较广,因此,其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难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开,造成披露时间不及时。除此之外,碧水源当前环境会计信息主要以已发生事项为主,所反映的内容也是以前年度相关信息,比如排污费、绿化费等,明显缺少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加以说明,其披露信息随意性大,从而使得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具备关联性。
4.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到位
碧水源公司存在的环境会计法律法规违反行为,即主要是指我国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且对其违反行为应采取惩罚等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又难以发挥作用,相关职法部门执法不严等现象明显存在。碧水源公司当前环境风险压力和环境信息披露动力都较为匮乏,这是造成环境违法成本偏低的主要原因。目前碧水源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国家相关职能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强,环保法律法规和考核制度不够完善,未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规范,与此同时,国家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的企业,未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处罚条例,罚款力度不够,未对违反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正是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难以对环境会计信息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其环境保护意识偏低,不能从根本来对环境保护做出积极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碧水源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具体,对相应环境处理责任人或行为等未进行明确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使得碧水源公司内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不到位现象发生。
三、碧水源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比如《环境保护法》、《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均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限制与管理。然而,由于当前法律法规针对碧水源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并未完善,所披露内容主要以公司污染处理费用和污染防治措施等为主。随着我国各行业经济加快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不断增强执法管理力度,全面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多,但由于各行业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不完善,未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进而极大的降低了碧水源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