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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工程服务部门的规定

  在关于建筑工程服务部门这方面,各国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比方说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就有土地使用控制、建造规范与技术等。这里面的规定有的是当局直接制定,也有的是由地方当局或则是非当局类型的专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制的。基本上多数政策都是为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建筑安全性,保障环境质量。当然,这其中也许存在针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标准,但也是基于非歧视性原则上进行制定的。一般而言,即便此类措施可以在本国与国外服务提供者中同时适用,但实际相较于本国服务提供者而言,对国外服务提供者会还是会更加不利一些。

  (四)市场准入限制政策

  结合WTO的统计进行分析可以明显得知,建筑工程服务部门比较普遍使用的市场准入限制,多是通过商业存在方式服务提供的限制。比方说,其中对法律实体类型方面的限制、对资产价值的限制等等就能够看出这一点。其次,在自然人雇佣这方面的限制也较为常见。犹如国民待遇限制里面就有对自然人流动方式服务提供的限制。这些限制包含了对资格证书与资质、国籍之类的要求。

  三、基于GATS的建筑服务贸易承诺与分析

  (一)基于GATS框架的建筑服务贸易分析

  从某种程度而言,GATS是为了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而存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其主要在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这个方案上体现出。换而言之,其要经过多轮多边的贸易谈判,逐渐消除各部门里面的服务贸易壁垒。曾在乌拉圭的贸易谈判过程中,世贸组织就有专为建筑工程服务这方面成立一个工作团队,探讨基于GATS框架基础上建筑工程服务部门实施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研究其原则的可适用性。直至最终,该小组确定在GATS框架内的建筑工程服务部门不必再做特殊规定与注释,GATS适用于建筑工程服务部门。

  (二)服务分项

  此处的服务分项指WTO确定的建筑工程服务部门包含的分项。分别为Generalconstructionworkforbuidings(一般房屋建筑工程)、Generalconstructionworkforcivilengineering(一般土木工程)、Installationandassemblywork(安装与装配工程)、Buildingcompletionandfinishingwork(房屋装修装饰工程)、Other(其他)这五种服务分项。根据这些年WTO成员在建筑服务工程部门的承诺水平分析结果来看,主要有全部承诺、部分承诺与无承诺三种类型。其中全部承诺通过商业存在服务提供的市场准入占据了一半以上。

  结束语: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建筑整体水平逐渐拉近了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建筑企业也为了适应国际竞争进行了一系列的深化改革,逐渐创建起全面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究其WTO多边规则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对我国经济不断产生的影响,必须增强WTO关于建筑工程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分析力度,才能更全面的对其形成掌握,并合理运用起来。

  参考文献

  [1]师华.WTO对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06):23-30.

  [2]金孝柏.服务贸易补贴与我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型[J].国际贸易,2011,(06):25-30.

  [3]黄玉霞,徐松.建筑与工程承包服务:中韩竞争力比较[J].国际经济合作,2008,(02):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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