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有着一种历史的惯性与沿袭。所谓历史的惯性与沿袭指的是和我国以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有一定的继承,与我国传统工业经济粗放式的经营相匹配。仔细看就能发现,行政指令几乎是宏观调控中十分常用和十分好用的手段。缘何?因为我国这一套国民经济管理几乎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调控。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向里追溯又能发现,因为我国的经济管理系统是带有很强的封闭性的,类似于行政登记管理系统。
现在,我们站在的是现代新经济的高度上来看待这个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重新审视国民经济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惯性特征。在能够把握这个特征的基础上,还要能够提出切实的解决之道。自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们的政府将服务两个字提出地很多,尤其在与经济层面,政府确定了自己的职能不是管理,而是服务,不是主导,不是上位者,它应该放权,在保留必要的法制管理,契约管理的基础上,将权力大胆地交给市场,交给企业。这样的理念无疑是正确的,它能够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比的优越性。并且,它也和西方以前鼓吹的政府只要当好守夜人,政府无用的论调不同,我们的政府并不是在现代的经济管理中将行政管理彻底放弃,而是要在法治的前提下。这是依法的,合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的。因而现在宏观调控的主体该明确了,只能是立法,执法,司法这三者。与之一起改变的,还有一些关系的变化。
比如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它们之间,再也不是类似于行政管理的那种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宏观主体不会再有那种上级的权威,而微观主体将得到充分尊重,它再不是被控制的对象,它有充分的自主权,有充分的的空间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天地中一展手脚。因而我们能够预料,一个谈判协商程序将被或者正在被建立,这个协商谈判程序,类似于契约的形式。那么现在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十分清楚明白了。宏观主体能够对微观主体产生规范的,唯有法律手段,而不是先前的行政手段——这体现出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法治社会更加健康发展——进而,我们能够以更加深层的角度来看待二者关系。
他们之间关系的第一个进步是先前所说——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第二个进步,则是由第一个进步衍生的。因为宏观主体是政府,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微观主体的经营者是来自于人民,那么,现在的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有了那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宏观主体自然要依照法律程序对微观主体进行管理和引导,而微观主体却也自然拥有监督宏观主体的权利了。有了这样一层关系的回归(说回归而不是出现,是之前这种关系本来就存在,只是长期被淹没在旧的体制之下),将会比较有效地促进宏观主体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因为现在这个创新是来自于人民的诉求,是人民为了自身利益的呼声。那么这样的创新则势必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总之,在新的形势下要对经济管理制度做一个创新,进行一个突破,这样才能使得我国国民经济良好发展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