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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债市场的托管支付清算系统相对落后。中央国债公司托管的债券已超过13000亿元,上交所、深交所原来也都托管了债券。虽然从单个市场来看,上交所托管支付清算系统是相当有效的,但是如果将上交所、深交所、银行间市场统盘考虑,我国的国债托管支付清算系统还需改进。这主要表现在托管、转托管和支付清算系统的连接相对落后。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风险和问题恰恰是发生在托管和清算环节上,因此我国需要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控制风险,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托管支付清算系统,国债市场绝对是不健全的。

  三、发展我国国债市场的对策

  当前,国债市场的有限开放已在逐步实施之中,外资商业银行在华分行基本都已被批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交易。两市场的完全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则取决于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时间安排,这可能会给我们再留下数年宝贵的时间做好相应的准备。在这段时间里,我国已经采取了相应政策以促进国债市场的发展,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将交易费率下调一半,增加短期国债回购新品种,从2003年1月2日起对外发布上证国债指数等。这些都将有效地促进我国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仅仅这些是不够的,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调整国债结构。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结构。但是我国国债市场要素结构非常不合理,必须对其进行调整。

  第一,调整国债期限结构,适当增加短期和长期国债的比重。我国在以往几年的国债发行中,期限多以3年左右的债券为主,且大多数不能上市流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不利于进一步开拓国债市场。因此,为了配合公开市场业务开展和繁荣证券市场,应该提供更具短期调剂功能的国债品种,增加短期国债的发行,并逐步实现发行制度化、周期化。同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满足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也为了满足部分投资者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需要,长期国债的比重也需适当提高,特别是应当利用低通货膨胀时期的有利条件多发一些长期国债。本息分离债券具有可以避免附息国债利息再投资风险的功能,增加了国债的可交易性,有可能成为长期国债的主要形式。国债期限结构的合理化,还有助于调整偿债期结构,降低举债成本,避免和缓解偿债高峰的压力。

  第二,调整国债持有者结构,充分发挥不同国债持有者对国债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的不同作用和。在国债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国债的持有者通常以专业机构、政府部门为主,个人持有的国债比例较低。例如美国个人持有的国债比例仅为10%左右,日本也不超过30%,而我国这一比例却高达60%以上。这种持有者结构,一方面与我国国债市场的迅速不相称,另一方面也使其他国债持有者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随着国债市场上国债品种不断创新,发行频率加快,发行方式日趋复杂,国债投资的专业性明显增强,加之市场运作效率的要求,个人直接投资国债将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相比之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专门的国债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则大有用武之地。它们通过在国债市场上进行专业化的投资操作,实现最佳投资组合,并可促进市场的高效运行,将成为国债市场上稳定债市、调节供求的重要投资主体。

  第三,调整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我国国债发行利率却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总要比后者高出1—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我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它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实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自1981年国债再度问世以来,我国政府对国债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年度发行规模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每年的国债发行规模将视当年国债还本付息数额以及当年财政赤字数额而定。也就是说,国债年度发行额度等于当年国债还本付息数额加上当年财政赤字数额。这个发行额度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则成为刚性的指标,不得突破也不得减少。在这样一种管理模式下,我国财政的国债政策目标比较单一,仅仅是为弥补财政赤字,而难以兼顾金融体系对国债的需求,也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结合受到明显的影响。这在客观上就要求今后国债的发行管理应实行余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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