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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国债余额管理是指财政必须将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债余额作为不可突破的指标,这个指标等于上一年的国债余额加上本年度财政预算的亦字。财政发行国债只要不突破这个余额,发行规模和期限品种可由财政方面视市场情况灵活掌握。

  国债余额管理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它不仅标志着一个国家财政管理的成熟度和透明度,同时也可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供更加灵活的手段与更加丰富的工具,并为两大宏观经济政策的紧密合作打下制度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国债余额管理将为健全国债品种、完善基准利率体系创造基本的制度条件,为金融市场化改革、尤其是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3、国债发行转向完全的公开拍卖方式。自1999年开始,财务部、政策银行及所有的发债主体发行债券,几乎都采用了市场化的手段,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现行的债券发行定价通常是在承销团内进行招标,并确定中标利率。这就是说,只有承销商才能参加投标,而非承销商不能参与价格的形成,只能被动接受价格。因此,在承销商不能完整地代表市场所有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债券发行市场利率形成的基础受到限制,价格发现功能被打折扣,而且使承销商分销债券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政府债券发行的主要方式包括:拍卖、承购包销、储蓄债券柜台销售(发行人通过商业银行的柜台销售不可转让的储蓄债券,这种方式也叫随卖方式)。应该说,几种模式各有利弊。其中,拍卖方式最为公平,它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也有利于二级市场的活跃;承购包销方式比较简便,但发行时间较长,发行利率较高,而且,投资者须支付各种承销团费用,发行人和投资者都将支付较高的成本;随卖方式发行储蓄债券可方便居民个人购买,但不可转让决定了发行成本较高。对这三种最常用的方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其价格发现能力呈递减趋势,而销售难度却呈递增趋势。如果债券品质高,属性简单,不需要特别的信息解释或推销工作,并且对市场利率变化不是特别敏感,无须选择入市时机,则适合拍卖或竞争承销方式。否则,最好选择协议承销。由此可见,国债采取拍卖发行最为合适。

  我国国债现行的发行方式,基本属于竞争承销方式。在现行发行体制下,投资人如果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而是在承销商处开立二级债券托管账户,那么监管当局对他们的监管就很难有效实施。如果采取公开拍卖、代理投标的国债发行方式,按照惯例,在投标之前,自营商必须向监管当局报送自营投标和代理投标的全部数据。而代理中标的债券将会立即办理债券托管,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营商报送的数据在发行后进行抽查,以防止自营商假借为客户购债名义进行不法融资。所以应逐步转向完全的公开拍卖方式。

  4、建立统一的国债交易市场。目前,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分别是登记托管、分别结算。实现统一托管或跨市场的单一账户结算机制,可以实现两个市场逻辑上的统一,不仅有利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充分发挥两个市场各自的优势,减少因体制原因造成的投机现象,而且可以使市场参与者获得以一个账户同时参与两个市场的便利,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的成熟。但由于我国自身原因导致价格形成机制有效性差、流动性不强,将两个市场统一为一个形式短期内是不现实的,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各部门沟通,使我国有统一的分层次的国债市场,这个市场应该由各个不同特点的市场组成,并且各子市场可以有机连结在一起。经过一定时期的调整和规范,最终整合为统一的国债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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