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健全组织形式,实现协商民主建构的专门化。在协商民主的组织建构方面,可以考虑建立起党际协商机构、政党与人民团体协商机构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机构这样三类专业化、专门化的政治协商机构。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社会阶层的出现,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充分的利益表达就需要多个组织来承担,没有哪一个组织能够保证自己作为协商的一方,可以完全公平地代表多方利益。当然,在三类机构中,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协商应是协商民主的第一层次,共产党和政府组织同各人民团体、社会界别之间的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第二个层次。在不同类型的协商机构中运用不同的协商原则和协商机制,这样,各个阶层的利益更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协调。
第四,强化提案效力,实现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的统一化。如上所述,人大制度与政协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与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因此,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没有高低轻重之分,他们都在以国家民主所赋予的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手段和不同的渠道参与国家决策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论政的议案与政协委员参政的提案一样,都是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合法表达。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在“两会”同时召开期间,甚至是“两会”闭会期间通过人大常委会与政x常委会,建立起通畅、便利的将政协提案转化为人大议案的机制,通过规范化的法律程序,明确政协提案转化为提交人大讨论的议案的具体形式、途径,从而使政协提案的政治效力与法律效力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