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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只有需要扶养的一方才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这个“需要扶养”一般是指出现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等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

  十五、问:在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所谓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则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注意:第一、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赡养费和抚养费问题和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赡养费和抚养费问题和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第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十六、问: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抚养费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赡养费?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七、问:兄、姐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抚养费给弟、妹?或反过来要求弟、妹支付抚养费?

  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十八、问: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十九、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需准备什么材料?

  答: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关于夫妻财产债务如何界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果是动产以“占有”为条件,如果是不动产以“登记”为条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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