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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制度的互补与演变论文

一、WTO制度和区域贸易协定制度概述

浅谈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制度的互补与演变论文

  近年来,以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为框架的全球多边贸易规则与规范推动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多元化快速发展,这使得世界贸易格局从以往的美国一支独秀发展成为如今的欧美亚多极并存。在WTO的总体框架下,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以及多哈回合的失败,一些区域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更好满足自己贸易需要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这样的局面下,目前正在进行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区域贸易协定制度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等。相较于WTO多国参与的多边贸易规则,区域贸易协定制度只在缔约国之间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可以说,当下国际贸易中,WTO制度和区域贸易协定制度发挥了各自良好的效用,并通过互动互补共同塑造着新一轮的国际贸易秩序。

二、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协定的相互补充

  WTO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并不相互排斥,相反,其对国际贸易秩序构成了一种互补。一方面,WTO体制仍旧是目前全球贸易的基本框架,它为国际贸易关系提供了一整套规则和程序,WTO组织中的贸易占到了目前全球贸易中的90%以上。而该贸易体系主要依托于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贸易,构建了以贸易活动规则、相关知识产权调整和投资措施规定等为整体的多边贸易协定。WTO主导下的多边贸易协定是一个稳定的贸易协定体系,虽然它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但是作为一个在经济贸易方面影响重大的组织,WTO具有较强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对许多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有效解决,从而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时至今日,WTO所提供的这一套规则体系仍旧在整个世界贸易中发挥着基本作用。

  不过,由于WTO制度涉及的是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协定,涉及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调和,故而在许多时候要达成国家之间的统一相对较为缓慢和艰难。比如多哈谈判的陷入僵局,导致了一些新的贸易诉求就无法得到回应。与此同时,一些新的国际贸易中的现象也无法得到有效认定和调整,譬如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发展,物流运输等的重大变化,涉及贸易的环境问题等,WTO都欠缺回应。除此之外,全球贸易的新诉求更强调自由化程度的提升,特别是在市场开放和削减贸易投资壁垒的方面,不仅仅着眼于以往的边境措施,更看重在商品和服务进入到他国市场以后所面临的处境。整个贸易过程是否能真正实现不同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竞争的平等性,知识产权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贸易与环境的调和都是新的贸易诉求。对此,在全球贸易规则难以对此及时回应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就发挥了良好功效,补足了国际贸易秩序的滞后和空白。TPP等新一轮的区域贸易协定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对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中不足和空白处进行了有效填补,并且从现有需求出发,立足于未来发展趋势,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得到有效推进。因此,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之间,在现阶段相互补充,特别是后者对前者起到了良好的补充作用,并在一定时机成熟后,将推动前者实现进一步的更新转变。

三、未来全球贸易制度的展望

  未来的全球贸易制度,在笔者看来,将会仍旧以WTO框架为基础。与此同时,以美欧和东亚国家为主导,具有特色的区域性贸易体制将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在这些区域性贸易协定所规范的区域内,成员国之间将彼此给予对方更高的贸易标准和更多的贸易优惠政策,使得商品和服务在区域内达到更高层次的贸易往来,并在发展贸易的同时更好的兼顾例如劳工,环境等非商业价值。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正是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杰出代表。其希望通过寻找到和周边国家之间更多的互赢合作点,从而推动彼此之间更深层次的合作与展开贸易。这种彼此的交流合作将以贸易为核心,进一步扩展到其他方面,比如文化交流、联合教育培养等等,使得周边区域的国家在产业商品、人才技术和资金投资等方面彼此互利互助。在此基础上,区域贸易合作以及其相关规则体系一旦成熟,便会吸引激励越来越多国家参与其中,使区域贸易协定范围扩大,从而成为WTO体系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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