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
在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有休妻、和离、义绝三种离婚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三种离婚形式背后的文化内涵吧。
引言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则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
一、休妻
1.历代法律对休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后方才出现,但其基本内容则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如汉代着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
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弃的,要杖责丈夫一百",并追还合"---令其复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基本内容和唐宋时代一致.如果妻子没有做应出或者义绝的行为,丈夫无理出妻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礼法通行的标准,夫的地位优于妻."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上述种种,均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为妻纲",一直被沿袭至清代,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至今仍有影响.正如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149."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妻子为家族利益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其本质目的绝非为了维护女性地位,而是体现了对宗法的伦理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