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寒假,我就和我们班同学一起去宣传交通文明,从而切身感受到了马路上交通的混乱。
现象一.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
经过一上午的观察,有许多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马路,然而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人行横道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相反,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现象二.非机动车闯红灯
闯红灯司空见惯,今天我们统计了一下,在1小时内有40多辆非机动车闯红灯。可在生活中有时甚至我们自己也难免要闯上一闯。是为了赶时间吗?不是。是不知道这种规定吗?不是。是自己想闯红灯吗?也不是。那么,我们为什么要闯红灯呢?冥冥之中有好多的理由,但细一想,没有一个是明确的,这是否就牵扯到人的素质、人的本性上了呢?
据了解,2004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有闯红灯等行为的,可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理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为了简化程序便于执行,我市交管部门还决定,交警可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当场处理并当场代收罚款,取代以往的先扣车,被处理人去银行交完罚款再取车的做法。 不过,由于一些市民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骑车走路违法被交警拦下后,都不肯轻易接受处罚,要么借口没带钱,要么把车一扔扬长而去。在一线警力尤其是路口警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民警往往没有时间和违法的行人、骑车人理论,只能“抓大放小”,重点保畅。虽然对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和处罚一直是交警的正常工作,但由于诸多客观原因,“难管更难罚”是不争的事实。我认为我国在某些方面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像新加坡这个国家,二十世纪70年代才建立,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它由一个杂乱不堪的国家变成了世界的花园,这个奇迹就归功于严厉的法律!在新加坡,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一旦违反法律,例如在公共场所吸烟,就会受到重罚。法律用它的惩罚性来维护它的尊严!就像我国古代“法家”思想一般,有一句话叫“治乱用重典”,这在某个层面上是会给予我们一些警示。但人的一些行为习惯,特别是一些固有的生活习惯,传承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短期内是很难改变的。行人闯红灯,靠协管员的劝阻是改变不了的,靠“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是改变不了的,更别说现在还没有几个行人因闯红灯而受到处罚!假设说,某个人闯了红灯,被罚款500元,甚至1000元,那我想这个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我并不推崇用重典,但是,对于一项规则、一项制度,我们既然制定了,就要想方设法去遵守、去维护。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人不能闯红灯,那就应当做到使人不闯红灯。如果一个行人因为闯红灯而受到的处罚远远大于他闯红灯所带给他的“利益”,那么,他自己就会约束自己,强迫自己接受这种规定,毕竟这种规定对他而言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这种强制,如果能够施行十年或者几十年,就能“强制地”帮助人们养成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到那个时候,遵守交通规则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行为,不会有人为闯红灯罚款1000元而说东道西,因为那个时候,这条法律已经不称其为法律了。
现象三.非机动车要避让转弯车辆
一方面我们在制止非机动车不要越线停车,但另一方面汽车要转弯,非机动车又不得不让道,只能越线。而有些非机动车驾驶者反应较慢,因此,避让转弯车辆时要注意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靠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汽车太靠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因为现代汽车的转向,都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汽车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往往大于车辆固有的宽度。前轮行驶的轨迹不与后轮的轨迹重合,也就是说,前后两只轮子不会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就是汽车转弯的“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以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