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发挥法律方面的主体性保护作用在立法方面,应当在农业环境资源的立法当中确立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为该方面的立法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方向。虽然国内的立法已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环境恶化得到缓解,但是总体上还是缺少可操作性,亟需建立起完备的资源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度,使得相关的考核制度、规划制度得以良好落实。此外,与农业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体系应当被保护,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多以合理利用和保护某种农业环境资源作为立足点,通常缺乏关于资源整体联系的深度考虑,在综合调整保护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亟需出台综合性的农业资源和环境管理条例,将各类因素统一并形成整体,并对某些重要问题作出全面性、系统性的规定。在执法方面,要设立具备规范性、可执行性的执法流程和程序,使执法人员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建立惩罚制度,有效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关于农业环境资源的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时应当秉承认真的态度和公正的理念,作出慎重又具有社会意义的判决。在守法方面,要注意发挥宣传的作用,对群众进行多方面的教育,使其对农业资源保护知识有充分了解,培养他们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愿,将节约农业资环、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成公众的自觉行为。
2.3发挥公益诉讼的关键作用当前我国环境问题不断恶化,污染问题越来越严峻,水质恶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破坏、森林资源锐减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公众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意识,是当前环境污染无法获得控制和治理的原因之一。环境诉讼一方面有助于调动公众保护环境、与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内环境污染投诉无门的尴尬现象,为大众揭发、举报污染环境的恶性行为提供一个畅通渠道和途径,促使行政部门将执法工作落实到位,形成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力量和影响力量。
首先,应当重视诉讼的民众基础的建立,培养起广大群众的诉讼意识、公益意识以及环境保护的意识,避免使公益诉讼陷入形同虚设的境地。政府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号召公众积极为环境保护奉献力量,为环境诉讼积累起坚实的群众基础。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对环境保护事业奉献出了巨大的力量,是环保事业的中流砥柱和坚实力量。这些民间组织能够把相当范围内的群众力量聚集起来形成环境诉讼的力量,法律应当赋予该类组织以诉讼权利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4]。
其次,应当对国内的环境诉讼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和完善。比如,拓宽原告的范围、合理设定和降低诉讼费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当前众多污染事件当中的受害者都是不确定的,使得诉讼的难度增加。或者受害者难以举出明确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为环境诉讼增加了难度。上述的两种情况在现实当中往往以法院不予立案作为结果,使得民间组织和相关公民投诉无门,自身合法权益失去保障。实际上,环境权益的享有者以及保护者都应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或者说国家公民,所以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将诉讼原告范围扩大,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始作俑者大多数是具有财势或优势地位的财团、企业以及单位,甚至政府机构,它们通常不缺乏技术优势、信息以及资金,而作为原告方的公民、民间组织或者小企业通常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对事件收集证据,也难以承担起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因此,立法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处理方法,把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到被告一方,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使更多环境污染诉求能够得到合法处理。一般而言,环境侵权诉讼案件都会涉及到许多专业而复杂的知识,涉及面也非常广泛,原告方通常也是昂贵技术鉴定费用的承担者,但是作为原告的公民或者民间组织对此是难以承担和接受的[5]。国家必须对环境诉讼的费用作出合理规定,减轻原告的负担,以鼓励群众积极维权。
2.4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最终归属循环经济是使农业资源得以有效分配、使资源压力得以有效缓解的战略性措施。首先,要建立起多样化的循环经济模式,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加大推广已研发的循环经济模式,比如沼能的综合利用、农业节水等。加大对于高新技术(比如生物技术和核技术)加工农业有机肥料的研究力度和创新力度,合理规划和管理各种资源,对微生物资源做好充分利用。其次,要尽快设立关于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将科学的生态价值观植入他们的观念之中,激发他们参与循环经济的热情,使参与循环经济成为他们的自发行为。此外,政府也应当具备危机意识,将循环经济的发展放在农村建设工作的首要地位,尽快设立关于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