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农业自然资源面临短缺。例如耕地逐渐减少、土壤肥力流失、农业水资源缺乏、水资源供应问题严重。
②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耕地和草场面临退化、水土流失严重、盐渍化现象严峻、土地沙化问题日益普遍。
③环境污染问题严峻。水资源、大气、土壤等各方面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当前农业资源环境条件正在不断恶化,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亟需解决。
1.1立法方面的空缺当前国内法律在保护农业环境资源方面已经获得较大的进步,基本的保护框架已经形成,并且还形成了相关的综合性立法文件,如《农业法》有着对农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专门性规定,《环境保护法》有着关于保护农业环境的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专项的具体立法文件,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这些立法文件在保护农业环境资源方面有着极大的贡献[1]。
然而,已有立法都有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与当前的国情有所脱离,当中的缺陷和不足还没有及时完善。农业环境与农业资源的立法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是依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的,虽然立法上对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都有着许多协调性规定,但是立法体系上的分立以及并存,会导致某些不和谐因素的产生,使得调整手段上有抵触、矛盾、割裂、重复的现象发生。此外,农业资源环境的立法有很多笼统性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现实操作性,使得现实执法效果大受影响,难以避免执法漏洞的出现。
1.2制度方面的不足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之所以产生资源环境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不协调所造成的。由于人们在环境保护和个人利益之间往往选择维护后者,使得农业生产时缺少对环境耗损成本的计划和计算,也缺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破坏环境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从整治制度的角度看,环境资源日益稀缺,利益集团形成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现象日益明显,使得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利益的平衡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会导致治理环境资源的国家资金难以发挥效力,进一步导致治理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工作陷入顾此失彼的地步。
1.3政策方面的缺陷已有关于资源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制度超过十项,比如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退耕还林政策、生态移民政策以及矿产资源税等。然而这些补偿制度的自身作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政策过于单调死板、投入力度有待提高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模式过于死板,没有较高的灵活性,不同地区的资源保护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此同时,平衡机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相关部门难以将当期的相关资源、资金、组织、人才以及技术有效协调和运作起来,甚至出现了因经费浪费、争夺经费而导致的忽视管理的现象发生[2]。
2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架构
2.1发挥宏观方面的全面性指导作用对农业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涉及整个民族的利益。若市场无法对行业间、地域间的利益矛盾进行良性调节,国家就应当设计一系列宏观制度,对管理问题、利益分散问题进行协调,以解决其与环境保护的客观性冲突,并使各类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得以化解。第一,政府应当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在考虑农业资源环境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政策性扶持,统一评价标准,设定一系列具备硬性和执行性的约束机制,利用宏观调控对耗能高、污染严重的生产部门进行限制和约束,建立起良好的制度环境。由于企业完成低能耗目标的手段就是规模经济,只有当企业形成了规模经济时,资源消耗量才能达到最小程度[3]。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型,逐渐从粗放型转变成集约型,实现规模性的经营,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第二,国家应当通过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区域之间的分工,使区域功能有着明确的定位,通过国家补偿的方式平衡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此外,还应当加大对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地区的补偿力度,使其获得较好的利益补偿,缓解利益矛盾。第三,政府在规划新农村建设时,应注重与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保持两者的同步性和协调性,重视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废水、废弃物和污染物建立科学有效的处理设施,以防止植被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还应注重在项目建设之前开设环境监测,避免不必要的环境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