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差错责任准绳的同时,规则了严厉责任准绳的例外适用。例如。金钱债权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品种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实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厉责任准绳,债权人不管其客观上能否具有差错,都应承当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度关于差错归责准绳的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度不同。英美法系国度以严厉责任作爲违约责任的普通归责准绳。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厉的。确定当事人能否相对地受有拘谨去做商定的事情或许他们只是受有拘谨尽能够地保证合同的实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能否对非因本人的差错发作的违约担任,在英国合同法上,被以为是一个合同解释成绩,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在普通意义上,此成绩的答案是,合同债权是相对的,而差错的完善不成其爲抗辩。因违约惹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恳求不思索差错。普通来说,未能实行其留意义务是有关紧要的,原告亦不能以其尽到留意义务作爲其抗辩理由。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厉责任法,相应的救援体系是不过问差错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则:“假如合同的实行义务曾经到期,任何不实行都构成违约。”当然,英美法系国度在坚持严厉责任准绳的同时,也规则了差错责任准绳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度对差错归责准绳不同规则的法理剖析。两大法系国度将差错责任准绳或许严厉责任准绳作爲违约责任的普通归责准绳。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准绳的适用。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度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这是由买卖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作的缘由和所致的结果的复杂性所致。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防止的缺陷,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依据详细需求而灵敏运用法律来处置归责成绩,从而不利于对等地维护合同单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补偿一元制归责体系的缺乏,从而完成违约责任的根本目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究竟是要标准市民的生活,作爲一种国度的下层修建,固然可以经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到达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相似的社会经济文明生活条件既爲不同的法律规则、准绳提供了类似的调整根底,又爲之提出了相反的调整要求,也正由于如此,才呈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准绳
我国违约责任究竟来何种归责准绳。
间存在争论,次要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亦是主流观念)主张爲严厉责任准绳。《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呈现“当事人可以证明本人没有差错的除外”的字样,被以为是采取了严厉责任准绳。第二种观念主张爲差错责任准绳。我国《合同法》一切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串着差错责任的准绳。因而,只能而且必需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树立在差错责任准绳的根底上”的.独一结论。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厉责任准绳爲主,以差错责任准绳爲辅。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仔细实行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护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也契合国际上的普通做法。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较爲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曾经确立了无差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条件,即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许采取其他合理的弥补措施。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后,尚不能完全补偿另一方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根本上相反的规则。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爲无差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结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则了严厉责任准绳,早先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准绳》亦一定了该准绳,这“应该被以为是两大法系的威望学者在经过充沛的推敲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开展的共同趋向”。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差错责任准绳。
2 在诉讼中被告只需向法庭证明原告不实行合同义务的现实,不需证明原告关于不实行有差错,也不要求原告证明本人无差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实行爲要件,原告关于不实行有无差错与责任有关。免责的独一能够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实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现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看法判别绝对容易,而差错属于客观心思形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别绝对困难。因而。完成严厉责任准绳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