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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所有权分割的相关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说,证据是最重要的。非股东配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他们无法提供与公司股权相关的证据。因此,要完善股权分置制度,首先要完善证明规则。同时,由于我国缺乏财产登记制度,婚姻双方,特别是在家操持家务的妇女,很难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此外,另一方缺乏诚信意识,以及转移财产的努力使得非股东配偶的证明更加糟糕。因此,要实现离婚后股权的公平、公正分割,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股权分置的处理将不会成熟和完善。

  参考

  [1]孔祥俊。《公司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

  [2]刘俊海。《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导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

  [3]石田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4]赵旭东。公司法(第二版)[。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

  [5]马以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6]杨大文。婚姻和家庭法[。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7]王柱青。魏小丽。亲属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

  [8]尹田。法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夏银兰。美国现代婚姻和家庭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王芳。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婚姻家庭律师实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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